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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战区巡回审判因由电影《一九四二》的公映被国人知晓。普通法院采用“以当事人就法官”的运行模式,而战区巡回审判则“以法官就当事人”的运行模式存在。究其原因:一是抗日战争时期大片国土沦陷,战区法院不能履行职责,司法组织体系断裂。与此同时日伪司法组织纷起,窃占战区司法权。二是战区交通断绝,特别是战区第二审诉讼民众无力提起,司法必须以新的模式加以救济。三是在抗日救国的总目标下,国民政府要求司法与军事政治打成一片,以凝聚民心。1939年战区巡回审判分别在浙江、广东、湖北、江苏、河南、安徽、江西、山西和山东(1942年)九省施行,至1945年底终止,其施行的效果“尚著成效”。因此战区巡回审判无论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史上,还是在抗日战争史上,均应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但遗憾的是,目前学人对战区巡回审判的研究极其薄弱,研究成果也寥寥无几,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拾遗补缺和创新意义。之所以选择江西战区巡回审判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在施行战区巡回审判的九省中,部分地区沦陷的省份占据主流,江西属于其中一个,所以研究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具有典型意义。二是江西省档案馆关于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的档案资料非常丰富,它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本文除了序言部分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战区司法组织体系的断裂与重构。本章主要阐述战区国民政府司法体系的破坏与采取的调整措施,以及日伪司法组织在战区建立的概况。因为调整措施并不能真正解决战区司法的困境,于是巡回审判制度应时而生,它成为战区司法体系重构的核心。与此同时,本章从巡回审判区的划分,巡回审判推事的选拔与任命,以及推事行政职权的履行等方面,重点阐述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组织的构建。第二章战区巡回审判基本制度。本章主要阐述巡回审判制度的制定过程、基本内容,以及其在诉讼程序上“一以删繁就简”的变通,并考察此变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该变通是战区巡回审判追求司法效率的集中体现。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通过典型的民刑和覆判案,展现战区巡回审判推事在事实审中自由心证的过程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努力。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战争对婚姻家庭、商贸契约的破坏,以及嗣子继承、妾与子女的财产继承等案例,推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以经验法则的无限性判断战争因素影响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力;对涉及传统法文化的案例,推事则以现代法的精神,诠释传统法文化的合理与非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战区经济秩序。在刑事案件中,面对战争诱发的职务犯罪,以及战区盛行的窃盗案和因婚外情而产生的杀人案,推事依罪刑法定原则,运用证据裁判主义,从自由心证内在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到外在的法定证据与直接言词辩论原则等,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对利用战争肥己损公的腐败行为和窃盗案中的累犯加以严惩;对婚姻中的过错方且杀人动机和手段恶劣之人处以极刑,而对婚姻受害方的犯罪,则从保护婚姻的角度从轻处罚。这种判决体现了战区巡回审判严惩贪官污吏,遏制严重犯罪,保护婚姻和维护婚姻中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对维护战区婚姻家庭和社会秩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覆判案的审理,本文从侵害国家法意的诬告案、侵害社会法意的妨害家庭案与侵害个人法益的侵占案谈起,全面展现巡回审判推事维护战区社会正义的概况。第五章江西战区巡回审判评析。本章从法律正义、道德正义和社会功能的角度,对江西战区巡回审判进行总体的阐述与评价。巡回审判推事的裁判结果,分为纠正一审中的不合理判决与维护一审中的合理判决。作为第二审诉讼的战区巡回审判,它既是对战区一审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监督和再审,也是对一审案件中推事自由心证过程的监督和再次心证,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制度保障,法律正义在此过程中得到集中体现。道德正义,是基于推事及其职员对战区巡回审判的忠诚与职务的坚守所体现的战区法律人的崇高品格。社会功能,是基于战区巡回审判多种政治使命及其实现所铸就的时代贡献。战区巡回审判“尚著成效”的社会效果,给今天中国司法改革带来一些启示:首先,从诉讼程序变通的角度看,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是中国司法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从审判过程看,自由心证成为战区巡回审判推事判断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并给予合法与合理判决的有效工具,所以掌握并运用现代自由心证原则,成为法官顺应中国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要求。第三,战区巡回审判推事选拔的公开化与高标准,表明法官职业素养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所以法官的职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法官终身制以及待遇优厚等外在条件的施行,是推动法官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现代法官制度发展的方向。第四,战区巡回审判区的设置,打破法院管辖与行政区划一致性的传统,为中国法院管理的地方化向法院自治管理的改革提供了启示。而今天最高法院在全国设立6个分院,以及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与实践,就是在法院管辖权方面的重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中国司法现代化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国特色现代司法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呈现在国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