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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债权人通过留置标的物,在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就质物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约定担保物权。这种留置于清偿债务所形成的强制效果是抵押权无法取代的。法制史领域对于民国质权的研究围绕近代两次民法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展开,而对民初质权制度的研究并未引起更多的关注。民初政局动荡导致的立法缺位,使大理院推事在缺少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西方质权体系为参照,对质押惯例进行改造,从而创设出新的质权制度。当前的研究成果中也有零星涉及民初质权制度,但是并未就该制度予以体系化的研究和建构。本文以大理院19个质权判例全文及其相应的判例要旨和7个解释例为中心,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民初质权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历史渊源。传统的财产质押起源于战国时期政治领域的‘质子’。秦汉时,以动产为标的质押记载增多。魏晋时期,质押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动产也以营业性质押和个人质押并存。至此,传统质押的雏形基本形成。唐宋元时期是质押发展的重要阶段,动产质押形成了固定的利率范围,实现方式也以流质为主。不动产质押却仅限于特定田产和房宅,并形成了注重使用收益的特性。明清时期,不动产质押渐趋多元化,出现了使用收益为主担保为辅、使用收益与担保并重、担保为主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不动产质押都或多或少兼具使用收益和担保两种功能。
第二部分借助现代质权理论构建民初质权体系。民初质权制度涵盖质权的设定、效力、实行和消灭四个方面。第一,大理院将质权设定要件统一至移转占有,并以使用收益作为质权设定的内在要件。第二,判例明确质权人有占有留置、使用收益和利息请求、清偿选择和转质等权利,出质人则可对质物进行转卖、转抵等处分。第三,质权人可通过以变卖为原则,以拍卖为补充方式,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第四,形成以附随性为主的质权消灭方式。
第三部分对民初质权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从形式而言,质权用语以西方用语为主,但同时保留中国传统‘典’、‘当’用语。从内容而言,首先,民初的质权以间接占有为特色,扩大了质权的内涵。其次,质权内容中反映出传统惯例与西方理论的融合,或以西方理论改造传统惯例,或以质押惯例充实西方理论,或以西方理论补足质押惯例的缺失。从理念而言,通过利益叠加或者抵押与权利质等权利附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不动产收益的担保融资功能。从整体效果来看,以不动产为主的案例创设了通用的质权规则,这些规则绝大部分被我国台湾地区援用至今。
第四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现代启示。第一,质权制度蕴含的物尽其用理念,将物的用益与交换价值融为一体,为当前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参考。第二,在创设质权制度的过程中,大理院通过司法审判和解释将质押惯例与西方理论有效融合,形成了易于民众理解的质权规则。物权法的完善,也可由司法先行先试,通过司法审判、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连接物权习惯与立法。第三,质权制度中对于占有改定的承认和流质契约的利益考量,促使我们反思当前质权占有改定和流质解禁的必要性。第四,忽视质权用语背后的法律文化在导致概念混淆的基础上,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这启发我们在制度借鉴的同时,重视其背后特有的法律文化,以便制度给民众以确切的指引。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历史渊源。传统的财产质押起源于战国时期政治领域的‘质子’。秦汉时,以动产为标的质押记载增多。魏晋时期,质押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动产也以营业性质押和个人质押并存。至此,传统质押的雏形基本形成。唐宋元时期是质押发展的重要阶段,动产质押形成了固定的利率范围,实现方式也以流质为主。不动产质押却仅限于特定田产和房宅,并形成了注重使用收益的特性。明清时期,不动产质押渐趋多元化,出现了使用收益为主担保为辅、使用收益与担保并重、担保为主三种类型,每种类型的不动产质押都或多或少兼具使用收益和担保两种功能。
第二部分借助现代质权理论构建民初质权体系。民初质权制度涵盖质权的设定、效力、实行和消灭四个方面。第一,大理院将质权设定要件统一至移转占有,并以使用收益作为质权设定的内在要件。第二,判例明确质权人有占有留置、使用收益和利息请求、清偿选择和转质等权利,出质人则可对质物进行转卖、转抵等处分。第三,质权人可通过以变卖为原则,以拍卖为补充方式,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第四,形成以附随性为主的质权消灭方式。
第三部分对民初质权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从形式而言,质权用语以西方用语为主,但同时保留中国传统‘典’、‘当’用语。从内容而言,首先,民初的质权以间接占有为特色,扩大了质权的内涵。其次,质权内容中反映出传统惯例与西方理论的融合,或以西方理论改造传统惯例,或以质押惯例充实西方理论,或以西方理论补足质押惯例的缺失。从理念而言,通过利益叠加或者抵押与权利质等权利附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不动产收益的担保融资功能。从整体效果来看,以不动产为主的案例创设了通用的质权规则,这些规则绝大部分被我国台湾地区援用至今。
第四部分探索民初质权制度的现代启示。第一,质权制度蕴含的物尽其用理念,将物的用益与交换价值融为一体,为当前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融资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参考。第二,在创设质权制度的过程中,大理院通过司法审判和解释将质押惯例与西方理论有效融合,形成了易于民众理解的质权规则。物权法的完善,也可由司法先行先试,通过司法审判、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连接物权习惯与立法。第三,质权制度中对于占有改定的承认和流质契约的利益考量,促使我们反思当前质权占有改定和流质解禁的必要性。第四,忽视质权用语背后的法律文化在导致概念混淆的基础上,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这启发我们在制度借鉴的同时,重视其背后特有的法律文化,以便制度给民众以确切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