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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在第六期上市公司董事培训班上,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提出,证监会正在研究,能否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在随后的14年中,我国相继颁布了7份与现金股利相关的文件,旨在“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指引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同时缓解代理成本等问题。中国证监会从2001年起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与现金股利相挂钩,凡不满足股利分配要求的上市公司将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再融资,我们倾向于将其界定为“半强制分红政策”(李常青,2010)。究竟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本文试图进行研究,以期能为监管者提供一些有力的证据。
“半强制分红政策”——中国所独有的股利监管政策,究竟是应该按照陈志武(2014)所言,应该休矣?还是如尹中立(2012)、李慧(2013),魏志华、李茂良和李常青(2014)等所言,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试图对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探索,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
第一,探究“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达到监管层的目的之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指引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首先,应该从宏观层面考察“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显著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以及分红力度,具体而言,本文将以08年颁布的半强制分红政策作为研究分界点,考察08年前后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水平和分红意愿的改变情况;其次,考察半强制分红政策变严格对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状况有无影响。从2001年起,我国的监管层先后颁布了7份与现金股利相关的政策。2001年和2004年的文件内容较为宏观,是一些规范性的意见。2006年和2008年的文件则更为具体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再融资企业所需要达到的晟低分红比例。2008年的文件比2006年的更为严格,将原来的20%提高至30%。由于08年的“半强制分红政策”是06年“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强化版,笔者也试图考察股利监管政策的加强是否也有助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以及分红能力。
第二,探究“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之一——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堵住上市公司圈钱”、“保护中小投资者”。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属性,在我国有关现金股利的学术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金股利是大股东侵占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方式,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按持股比例发放现金股利,是一种利益均沾的方式,属于共享收益,大股东并不能通过现金股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得留存于企业内部的可动用的自由现金流减少,也有助于缓解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本文在探究现金股利与大股东侵占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半强制分红政策的颁布对大股东侵占的影响。
本文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以2005年-2013年沪深两市的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改善情况和和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改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的框架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理论分析;第三章为文献综述;第四章为大股东侵占与现金分红的现状;第五章为实证分析;第六章为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主要贡献主要有两点:
一是深入地、全面地研究了“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分红的影响,丰富了“半强制分红政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证实半强制分红政策能够显著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情况,由此可以推论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比了06年与08年两个政策颁布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试图论证政策越是严格对上市公司分红影响越是大一些,为监管层对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后续修订提供了一些实证的证据。
二是结合“半强制分红政策”,研究了现金股利和大股东侵占之间的关系,并且证实了现金股利对大股东影响的传导机制,这一结果丰富了治理大股东侵占方面的文献。
“半强制分红政策”——中国所独有的股利监管政策,究竟是应该按照陈志武(2014)所言,应该休矣?还是如尹中立(2012)、李慧(2013),魏志华、李茂良和李常青(2014)等所言,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试图对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探索,本文的研究目的如下:
第一,探究“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达到监管层的目的之一——“增强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指引和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首先,应该从宏观层面考察“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显著改善了中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以及分红力度,具体而言,本文将以08年颁布的半强制分红政策作为研究分界点,考察08年前后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水平和分红意愿的改变情况;其次,考察半强制分红政策变严格对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状况有无影响。从2001年起,我国的监管层先后颁布了7份与现金股利相关的政策。2001年和2004年的文件内容较为宏观,是一些规范性的意见。2006年和2008年的文件则更为具体化,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再融资企业所需要达到的晟低分红比例。2008年的文件比2006年的更为严格,将原来的20%提高至30%。由于08年的“半强制分红政策”是06年“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强化版,笔者也试图考察股利监管政策的加强是否也有助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以及分红能力。
第二,探究“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否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之一——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堵住上市公司圈钱”、“保护中小投资者”。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有属性,在我国有关现金股利的学术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现金股利是大股东侵占中小投资者的一种方式,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按持股比例发放现金股利,是一种利益均沾的方式,属于共享收益,大股东并不能通过现金股利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得留存于企业内部的可动用的自由现金流减少,也有助于缓解大股东的侵占行为。本文在探究现金股利与大股东侵占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半强制分红政策的颁布对大股东侵占的影响。
本文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以2005年-2013年沪深两市的A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从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改善情况和和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改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的框架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理论分析;第三章为文献综述;第四章为大股东侵占与现金分红的现状;第五章为实证分析;第六章为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主要贡献主要有两点:
一是深入地、全面地研究了“半强制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分红的影响,丰富了“半强制分红政策”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证实半强制分红政策能够显著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的分红情况,由此可以推论半强制分红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积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比了06年与08年两个政策颁布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试图论证政策越是严格对上市公司分红影响越是大一些,为监管层对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后续修订提供了一些实证的证据。
二是结合“半强制分红政策”,研究了现金股利和大股东侵占之间的关系,并且证实了现金股利对大股东影响的传导机制,这一结果丰富了治理大股东侵占方面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