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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问题。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以及农民权益的保障等诸多问题都是围绕农村土地而展开的。由于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关涉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而是农民享有诸多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在农村土地权利束中,宅基地使用权又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权利,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效用的发挥,这是本文之所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作为研究方向的一个重要认识基础。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决定了土地权利的设定以及土地制度的建构不可避免地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特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社会中的土地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的私法问题。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认识,本文摒弃了单纯从物权法角度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论证立场,而是将其置于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经济法论证体系之中。本文认为,在尊重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基础之上,对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亦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纳入国家适度干预的范畴方能实现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公共管制的双重目标。基于此,本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分析及讨论,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物权法意义上的分析;二是从“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讨论,其中以《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特别强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国家适度干预因素。总体来看,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困境及其出路,由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在第一章中,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变迁入手,讨论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其权利内容、权利规则以及权利特征等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三大理论困境,即权利困境、价值困境及功能困境等,并认为走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回答了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要流转的问题。在论证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流转之前,简要梳理了理论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争议,在此基础之上,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批判了两种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风险,即耕地流失风险和农民失去居住保障沦为“流民”的社会风险。本文认为,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同时,应由国家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方能有助于相关土地权利人利益的维护以及国家土地管制目标的实现,亦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国家适度干预下的流转。在总结、分析相关理论纷争的基础之上,本文着重从两个理论角度论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为什么要流转的问题。一是经济学基础,即从资源配置优化的立场出发,在土地日益稀缺的现代社会,必须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而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方面符合产权理论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克服土地利用中的负外部性问题。二是法学基础,即从权利配置的角度,认为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违权利配置正义论的本质要求。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实证的角度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与流转试点问题,由第三章及第四章构成,从而试图为构建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机制奠定基础。第三章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问题。其中,简要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况、特点及其弊端等问题。在对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的现实考察基础之上,运用了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隐形流转的制度成因。第四章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试点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章选取了三个范例,即成都模式、重庆模式及天津模式,分别介绍了三个地方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中的主要做法,并逐一做了简要评析。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讨论,本文认为实践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着诸如利益分配失衡以及农民参与程度不高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的存在,事实上可能会成为保障作为弱势主体土地权利人之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第三部分着重讨论了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如何流转的问题,由第五章的相关论述构成。在总结各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本章重点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即在尊重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处分其权利的基础之上,其处分行为必须纳入国家适度干预的制度框架之中。本文认为,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国家适度干预制度框架中,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前提设置,即允许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其权属必须明晰,包括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客体两个维度。为保障权属明晰,必须强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制度。二是方式规范,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应该类型化,并按照不同类型进行不同的规制约束。对于农户主导之下的流转,应遵循自愿为主,国家适度干预为辅的基本原则;对于政府主导之下的流转,应强化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利益分配,即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利益分配,首先应明确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其次应建立一种体现社会正义的利益分配机制,应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对弱势主体进行倾斜性分配。四是配套规制,即应完善、强化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虽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并非耕地流失的直接原因,但是,基于宅基地流转可能带来的潜在利润,也可能诱使大量耕地转化为宅基地,因此,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