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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学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确定“人对自然界的道德义务”。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焦点,亦是围绕着这一义务究竟是人对人的直接义务(对自然界的间接义务),还是人对自然界的直接义务而展开。生态伦理学家们为此把研究的中心设定为:自然存在物究竟有没有道德地位,能不能成为道德主体。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存在物不具有道德地位,也不是道德主体,因而人类对自然存在物不存在直接的道德义务。非人类中心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努力要证明自然存在物是道德主体,拥有道德地位,人类对自然存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从“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入手,来证明人是否有对自然存在物的直接的道德义务,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交换的“社会契约论”的思维模式。然而,社会契约论模式并不完全适合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存在物默默无语的特征,使之根本不具备与人类进行对话与商讨的可能性。因此,一种基于充分正当之道德理由的生态伦理,应该仰赖于人类自身是否有生态道德理性和自觉关怀自然存在物的道德自觉程度。即是说,人类对自然存在物的道德义务并不必然与自然存在物的道德地位和道德主体相关,人自身的善良意志、利他主义精神和关爱自然界的人性,完全能够直接生化出人对自然存在物的道德义务。人之为人才是人对自然存在物承担道德责任的根本依据。关爱自然界之人性本身就蕴涵着人要善待自然存在物的道德要求。生态伦理不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对人之行为的约束,那样就会使生态伦理成为满足人类私欲的工具;生态伦理同样也不是为了尊重动物的权利和生命的内在价值而必须承担的道德义务,那样就会使生态伦理外在于人,并成为对人的一种道德强迫。生态伦理内在于人性之中,是人性的自我展现,是实现人之为人的价值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