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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公司运营和股东利益的公司僵局状态,是自公司诞生以来就存在的严重问题。由于发起设立且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存在外部公开交易市场,股东随时可以选择“以脚投票”的方式解放自己的资金,因此在此二类公司中不易出现公司僵局的状态。基于以上考虑,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且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公司僵局基本问题和国外相关救济途径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和探索新的救济机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公司僵局救济体系。具体来说,即应当融合公司私法与公法机制,综合运用公司章程自治功能、调节与仲裁、立法规制、司法介入、增强预防公司僵局的法律意识,强制公司分立、利害关系人介入等多元措施来预防和打破公司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