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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在调整国家行为和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国家主权豁免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外交关系等重大问题,所以伴随这一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过,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种理论是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和限制豁免主义原则。绝对豁免主义原则认为未经一个国家的同意,不能以该国为被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绝对豁免主义原则就成为了国家在民事交往中保护自己、维护国家主权的强有力的武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国家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使得一国政府与外国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十九世纪末,开始有国家主张限制豁免主义原则,即把国家的行为进行划分,其中国家的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该行为的财产不享有豁免权。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都由绝对豁免主义原则过渡到了限制豁免主义原则。2004年,第59届联大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体现了限制豁免主义原则。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国家豁免原则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尤其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外国的国家豁免法在其管辖范围内作出了诸多豁免例外或限制,我国国家和个人不能得到绝对豁免,频频在外国法院遭到起诉,几十年来一直疲于用旧的绝对豁免理论抗辩,而且我国一贯采用对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书不予理会的态度,延误时机,给之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程序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国内仍然坚持对外国国家的绝对豁免,外国国家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得到的豁免没有任何例外或限制。由于缺乏自己的国家豁免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无权司法,这不仅有违世界潮流趋势,而且造成境内私人利益受损,使国际民商经济交往不能顺利进行。我国及我国的自然人、法人显然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更无从体现。所以为何制定,怎样制定我国的国家主权豁免法是目前我国在对外关系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在国际法学者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政府在美国法院被诉的若干案例和我国遇到的实际问题为资料,运用历史、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等研究方法,试图总结我国应对此类诉讼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我国应对此类诉讼的对策和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立法具体草案建议。希望本文对我国豁免立法的制度设计和构想的不成熟之见能推动我国豁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定义、主要内容及范围,对产生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四种理论根据进行比较,指出主权平等理论作为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理论根据更合适。然后介绍了美国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从“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过程和相关立法。第二章通过我国政府在美国法院被诉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找出我国在美国法院被诉时面对的主要问题,即地方政府主体资格的界定,国家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区分,执行豁免中对国家财产和国有企业财产的区分等。第三章着重分析我国应该采用限制豁免主义原则的原因;针对我国政府在美被诉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立法的现状,着重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并根据美国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制定《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