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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世界上许多的贸易往来都需要海洋运输来完成,随着海上事业的蓬勃发展,海上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船舶碰撞就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它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所以如何确定碰撞责任方及过失程度对于船舶碰撞纠纷及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延续一百多年。随着海上事业的发展及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化,船舶碰撞概念已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传统概念,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现实。笔者在本文中专门论述了,从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发展到船舶碰撞的新概念的改变与革新,对两者不同的法律含义和构成要件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虽然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都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践应用中却纷争不断,我国海商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船舶碰撞概念及其购成要件也同样持有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些不同的争议观点在海事实务中造成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这种现象使得我国《海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很难达到权威性和统一性。本篇文章所探析的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争议外,重点探讨的是船舶碰撞的概念范围及其保险责任范围。这也是在海事实务中,出现争议最多、辨析难度最大的一类问题。此类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船舶碰撞”概念中是否包含“间接碰撞”,即海上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单中“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这一问题。本篇文章客观、公正的转述了关于这类争议的争议双方的基本论点,并列举出各国及我国国内的有关案例作为辅助论证。同时笔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类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在了解争议双方的观点后,通过对各种海事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认真学习,以及参考各国法院的判决及各国学者的学术论点,以较为详细的论证阐明了笔者的立场,即笔者浅显的认为,“间接碰撞”并不当然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之内,即便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对“间接碰撞”发生的安全财产损害,比照“直接碰撞”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也并不意味着“船舶碰撞”当然包含“间接碰撞”,这只是对一种安全财产损害的赔偿义务而已。本篇文章同时也针对“船舶碰撞”事故中的“取证”和“法律适用”环节出现的争议现象作了相对简单扼要的论述。主要论及了以上两个环节在海事实务中的一些笔者了解到的弊端,并列举出相关的案例,同时笔者也通过总结学者和法院判决的观点提出了一些浅显的相应的改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