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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全国在司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放任罪犯逍遥法外的现象集中体现在财产刑的执行上。鉴于“实践中对财产刑的执行及监督比较薄弱”,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M市人民检察院虽然不是全国的试点单位,但也积极主动地在全市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从M市情况可以看出,M市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类型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侵犯财产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职务犯罪类等。在这六大类包含财产刑的案件中,侵犯财产类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的财产刑人数最多,判处的财产刑金额也较高,对这两类犯罪的财产刑执行监督需要引起普遍的关注。其中,职务类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财产刑人数较少但是被判处的财产刑金额巨大,也彰显出这两类犯罪的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在检察监督力量有限的条件下,应予以重点关注。另一方面,财产刑执行率相较于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之前的执行率有大幅度上升,但总体执行率仍然不高,财产刑的低执行率依然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亵渎。事实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由法院造成,包括财产刑判决过多,法院判决中有关财产刑的内容不明确等都给检察院的监督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本身的监督执法观念存在偏差,监督方式缺乏强制力,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应对经验不足,获取财产刑信息不畅通、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难、案多人少以及监督形式化等原因造成财产刑执行监督困境。最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机制性因素也给检察院的监督带来阻碍。本文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的研究分为五个章节:包括绪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一般理论、财产刑执行及其监督现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进路。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既有文献对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的研究状况;一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和意义;现状部分主要是以M市为样本对我国财产刑执行及监督的现状进行考察,其后便是对现有问题的分析以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