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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整合何以可能?其背后的根源在于道德原则适用的普遍性与该原则的道德基础之间的裂隙。为了弥合二者之间的裂隙,罗尔斯采用了康德的实践理性进路,通过建构主义的方法在原初状态的实验条件下建构出正义原则,因而原初状态其实质是建构实践理性的程序,其呈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是纯粹接受方导向的,导向的是每一个人的道德能力的平等。道德能力就是实践理性,内容表现为理性与合理性两种形式,结构体现为理性限制合理性。实践理性的内容和结构分别通过对人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的要求两个维度展现出来。在对人的要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个高阶利益以及正义感能力和合理性能力,在实验条件方面主要是通过无知之幕建构人的二阶面向,正义原则只是在人的第一阶面向中进行建构,与第二阶面向无关;除此之外,最大最小值、慎思的理性、反思的平衡分别支持了无知之幕下各方所需要的条件。从实践理性的两个维度要求中,其最终可以被归纳为产生公共因子的能力、推测的能力和反思的能力三大内涵。实践理性的三个内涵贯穿于《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分别在相互冷淡的个人和民主社会的公民的一阶面向中发挥建构正义原则的作用。在原初状态中建构的正义原则尽管能够从人的道德能力推演出来,并使各方达成深度认同,但是批评者们都以现实为基础,对罗尔斯的理想理论提出了许多质疑,概括起来为三个形式的怀疑论:形式怀疑论、对道德效力来源怀疑论、对人的概念的怀疑论。但是实践理性的存在不是为了验证理想的政治制度与现实的正义制度之间不存在差异这一事实,而是为了验证达成的可能性,更明确地说是以现实可能存在的或将会存在的要素去建构一个可能达成的理想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说,罗尔斯对康德实践理性在当代的复兴为后世思考人性与社会制度相通开辟了新道路。探究罗尔斯的康德式理性进路的理论意义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实际上是对制度伦理的一种哲学论证。从规范意义上来看,社会制度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必须保障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因此其最高理想是个人利益与个人的集合的利益总和的同质性。如果制度只关心作为一个集合中的个体的利益,却将个体利益平等扩张到所有人的任务交给利益的妥协而自己却“坐视不理”,那么平等扩张和利益妥协的过程中就会产生部分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损耗,正义原则和社会制度的初衷就会落空。因此,社会制度应当以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和自由为使命,不应当因为高标准的难以达到就下降妥协为以某个人的“自以为是”的自由平等的底线为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