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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和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其发展的历程和价值,指出了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了笔者对完善该制度的观点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前言部分概括了本选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认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支柱。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同时又作为政治制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学者针对其本国的陪审制度做了大量深入、系统的研究,而我国目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研究方法多呈现介绍性和比较性的特点,尚不全面、系统、深入,因此值得对其进行研究,尤其是将其放入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研究其适应性及不足,欲提出改革和完善建议。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概括性的介绍。包括其历史发展与价值分析。该部分研究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确立与发展、中止与恢复以及快速发展的四个阶段。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考察,分析了其具有体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开、保证司法清廉、追求司法公正、形成司法认同的六大价值。第二章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首先,分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文章认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家对法院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司法公开、改革体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而法院要想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其次,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和谐社会理念的契合性。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判的活动等方面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一致,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和谐审判”的实现,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运行情况的考察,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章研究了两大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并分析了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借鉴意义。文章认为,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很大区别,但在本质上,它们所体现的民主、制约和保障自由的功能是相通的,各国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变迁所带来的经验和教训,都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第四章就如何改革和完善和谐社会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建议。文章提出,和谐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要求体现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和“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故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