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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实践中,情理对法律的实施一向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问题也日渐突显。这是由于法律和情理本就有各自不同的属性和价值取向,但情理并非仅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尤其在悠长的历史背景下,情理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民族法律文化的价值渊源,可以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缺失。情理与法律在内涵上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像矛盾的两个方面,其中二者的冲突关系就是其对立面的体现。若能平衡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则有利于在实践个案中为事实与规范之间构建统一的桥梁。反之,则会造成法律情殇的泛滥,破坏法律的威严。情理的运用对法治建设有利有弊,欲察其利弊,须先观其表现,究其原因,从实践问题出发才能给出实践意义,并客观准确地把握情理入法的限度,为情理与法律相融相衡构建现实途径,充分发挥情理的积极作用,使情理与法律互补互用,发挥所长。本文在界定情理内涵的基础上对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分析,结合情法冲突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实践表现与具体案例进行探索,从二者文化渊源、思维方式及社会性质的不同三个角度对上述冲突表现产生的原因进行阐释与分析,并做出理论化的归纳。最后,对应问题的表现和成因,为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和处理方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从“情”与“理”的多层涵义出发,以引证归纳的方法界定了情理基本内涵。并以起源、性质、属性、价值等多方面的异同为角度厘清情理与法律的区别及联系。第二部分,以我国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情法冲突案例为素材,对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执法活动、司法实践三方面的冲突表现形式做了具体总结。第三部分,结合对案例的分析,对造成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多重原因进行归纳。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间的矛盾、法律思维与情理推断之间的不同以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具体表现及案例,根据冲突形成的原因,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给出具体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