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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司法过程的性质》这一文本为中心,通过对卡多佐著述的条理分析,阐释《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内在的逻辑联系,进而展示卡多佐法律思想的特征。具体说,便是在分析卡多佐所谓决定司法原则发展方向的四种方法之间的逻辑联系的基础上,展示卡多佐关于法律的性质、法律发展的动力、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立法者与法官的关系等问题的看法。进而指出卡多佐法律思想中浓厚的社会学气息和强烈的社会福利倾向。在文章的引言部分,将主要的表达我对法律在历史长河中与人类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卡多佐所处的历史时代的由来和特点。总的来说我认为,有什么样的人类社会,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为人画像或者说法律是人的众多画像中的一幅。而卡多佐所处的历史时代是与西方近代一系列革命性的伟大创举息息相关的西方现代化的开端,人类社会在发生着亘古未有的巨大变化,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而卡多佐就是要在这样一个一切都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的时候,努力的想为他的国家、他的同胞画一幅法律的画像。文章的第二部分将首先说明卡多佐的基本态度,即卡多佐虽然积极主张改革,但是它的底线没有丧失,他依然强调遵循先例的必要性,认为这是法律公正的大前提;虽然如此,卡多佐也强调法官造法的必要性,认为总有那样的时刻,即先例失效的时刻,需要法官挺身而出,运用适当的方法做出判决。然后再着重分析卡多佐所谓的指导法官前进的四种方法,即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之间的逻辑联系和内在关系,指明决定司法原则的那些力量的纠缠状况。文章的第三部分将首先介绍影响卡多佐法律思想的三个主要人物,包括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约翰·奇普曼·格雷与罗斯科·庞德。霍姆斯旗帜鲜明,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格雷则指出了司法裁决的三种方法;历史方法、系统方法、分析方法或理论方法,庞德则强调法律应该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这些都为卡多佐后来的思考和探索打下了基础,深深的影响着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认识。然后分析卡多佐的法哲学观,包括他实用主义的法哲学、对法律概念的实用主义理解以及他的司法正义论和他关于法律的稳定与变动的思考。文章第四部分将对卡多佐的法律思想做出总结,指出卡多佐司法过程性质一文中所包含的四种逻辑,即,法的生成逻辑、法的历史逻辑、法的发展逻辑以及法的价值的实现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