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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自然存在的个体,除了享有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的实体性权利之外,也同样具备着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权利(例如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例如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因为正在接受国家追诉机关的的侦查而丧失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被剥夺作为一国公民的资格从而失去法律对其的保护。在个人权利日益觉醒的的今天,人权经历了更新换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以及宪法的人权保障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侦查阶段表现的最为突出和充分,正因为如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水平最能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的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本文选取了宪法的视角,在侦查程序特殊的语境之下分析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的关系问题,以期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找到一条有效而又切实可行的机制。第一部分,通过对宪法的基本架构和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进行分析,展开了人权保障和权力控制的线索,从而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说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具体到侦查程序中就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第二部分,在宪政的体制之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民权利最容易在侦查程序中受到侵害、侦查程序中公民权利可能招致最严厉的侵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实质上就是对全体公民的保护、对犯罪嫌疑人权力进行保可以有效的遏制权力的滥用。第三部分,主要考察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进而对有关国内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考察,以便于发现可资借鉴的资源。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障碍,主要包括:实体真实探知主义的司法哲学、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救济机制的匮乏、破案奖惩机制的制约。第五部分,针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路径,主要为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权利体系的完善和侦查权控制体系的建立来讨论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力、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和赋予犯罪嫌疑人以“诉权”;侦查权的控权体系主要包括:以权力制约为主导的司法审查机制和以权利救济为主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综上,本文围绕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宪法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域外的经验,立足于自身,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对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路径做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