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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为减少其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满足其弹性用工的需求以提升自身竞争力的背景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劳动用工形式在世界上被愈来愈普遍的使用。《劳动合同法》在这种发展趋势的催促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很多规定。《劳动合同法》本身处于公法与私法的交接边缘,为了实现劳动法更好地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宗旨,继承与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关于连带责任规定的精华,就劳务派遣中雇主的连带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足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这种连带责任在雇主之间到底该如何分配。连带责任在民法中作为共同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而拒绝。一般来说连带责任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没有主次,没有先后;补充连带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有主次,有先后。而雇主责任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被派遣劳动者利益受损害时两个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及被派遣劳动者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两个雇主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只说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两个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我认为如此笼统的规定有两个弊端:首先,法律过于模糊,不利于实施,也就是说不利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第二,这种模糊的规定会让雇主感到无所适从,不能通过法律来采取合理的行动以规避未来的风险。我认为法律应当对这两种雇主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两个雇主之间承担的应是补充连带责任,而具体是哪个雇主的判断标准是看到底是哪个雇主违反了法律为其规定的义务,如果实在难以判断到底是哪个雇主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则由两个雇主承担一般连带责任;而当被派遣劳动者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则主要是看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被派遣劳动者主要是处于哪个雇主的控制下,且为哪个雇主谋利益,因为劳动者始终是处于两个雇主的控制下,并且始终是在为两个雇主谋利益,所以我认为当被派遣劳动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两个雇主之间承担的仍然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对此问题,各位学者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劳动法》就是要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一种畸形的非标准用工,因此,应让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分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更容易找到责任主体,更好地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而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不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加以区分而是一刀切的将两个雇主生硬的绑在一起,不仅增加了用工单位的用人风险,而且不利于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危害劳动者的权益,而法律的不明确也容易造成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违背公平正义,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两种观点,到底孰对孰错,而本文主要探讨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究竟是不是合理以及这种连带责任在两个雇主之间到底该如何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