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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中被广泛地运用,但是法律规定却仍属于空白。本文就是围绕着中国行政指导立法应包含哪些内容这个命题展开的。 本文共有九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是在实然的角度厘清行政指导的概念;第五章到第九章是在应然层面上分析如何对行政指导进行法律控制。 第一章提出了行政指导的定义。根据行政指导在汉语中的含义,总结出行政指导概念最基本的内在规定性,提出行政指导的定义。 第二章是对现有的行政指导定义的述评。通过对比,总结出人们对于行政指导概念的共识和分歧。 第三章集中讨论行政指导的性质。作者从民法学理论出发,重新界定行政事实行为概念,指出行政指导处于事实行为和无法律意义行为的两可之间。作者认为权力性行为以权力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指出行政指导非权力性特征的模糊性。作者区分了效力和实效两个概念,认为“事实上的强制力”谈的是行政指导的实效问题。 第四章分析的是行政指导的行为构成。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指导的动机有多样性,但是目的是单一的。行政指导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十分宽泛。行政指导行为的最抽象的特征是非强制性和意思表示。附随理论为带有强制性内容的行政指导措施提供解释。 第五章提到了一般性的社会条件。总结出最基本的能够产生行政指导的两个社会条件:存在着需要依赖相对人行为才能实现的行政目标,以及行政命令被禁止或者行政指导具有比较优势。 第六章在现代社会的特殊环境中分析上述社会条件。政府职能的扩大创造了日益增多的需要依赖相对人行为才能实现的行政目标。而人权的勃兴扩大了限制政府权力进入的领域,管理事务的复杂性促使政府管理手段的多样化。这两个条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