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腐败举报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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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即“检举与报告”。目前,我国反腐举报的途径既包括制度途径,即直接向有关机关(主要是检察院和纪检部门)提供线索,也包括通过非官方途径(包括民间反腐网站,现在更多的是微博)进行举报。前者被称为检察举报,后者则是民间反腐举报。其中,网络反腐举报是制度兴起的热点,更是制度缺失的重点。随着这些年不断发展完善的法制建设,反腐举报工作的威慑力和公信力都在进一步的加强。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方面,我们需要平衡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侵权和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的关系,解决非法举报给司法权威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细化反腐举报法律程序,如举报的受理机关、受理程序、因举报受到不利处分的救济程序等,以及举报人保护措施、举报激励措施的实施问题,包括举报奖金的发放标准、额度、领取时间和手续等都是我国反腐举报制度需要提升的部分。正因如此,近些年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着“二律背反”的困境:一方面是反腐斗争声势浩大;而另一方面是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甚至呈上升趋势。“各国的反腐败实践均证明,没有一个国家仅靠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就能获得成功,韩国、意大利也不例外。但凡反腐败成功的国家都长期致力于制度建设,正如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美国早在1863年就制定了《欺诈声明法》,在1989年率先通过了系统保护举报人的《举报人保护法》,英国1998年推出《公益揭发法》,德国也有《证人保护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反腐举报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而且对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反腐举报制度优势以及我国当前因法律缺失而呈现出的窘迫境况,我们亟需将反腐举报制度提上法治日程。就举报主体而言,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普通的举报人,都理当属于受保护的对象,但受保护的对象亦应不限于举报人。除举报人外,还应增加举报人的近亲属,甚至包括与举报人密切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就举报受理机关而言,应设立统一、独立的举报机构,如廉政委员会,并赋予其调查权、监督权和举报主体资格三方面的权力。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受理举报申请,如开通语音电话自动受理举报系统、密码举报,以及网络举报。应以制度举报为主,以网络举报为补充方式。鉴于网络举报在反腐中的独特优势,应当保留其相对独立性,以鼓励官方之外的一种补充。但基于网络的双面性,网络举报要注意平衡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不涉及被举报人重大利益且真实的举报,应予以承认;对于恶意虚假举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委员会应对举报人采取救济、保护和激励措施。如建立举报人保护机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人身份重置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并对公民履行举报义务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有效补偿,实行按贡献取酬的原则,确定国家成功收回的款项与举报奖励数额相衔接办法,按比例明确具体的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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