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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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领域的一次伟大革命,将法哲学主题从自然到历史的转场推向了极致,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对当今世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更侧重于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唯物”角度进行阐释,即围绕法律的经济基础问题阐述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本研究则认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念进行分析更加重要。历史唯物主义绝非仅仅是将唯物主义原则用于分析历史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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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领域的一次伟大革命,将法哲学主题从自然到历史的转场推向了极致,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创立,对当今世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以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更侧重于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唯物”角度进行阐释,即围绕法律的经济基础问题阐述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而本研究则认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念进行分析更加重要。历史唯物主义绝非仅仅是将唯物主义原则用于分析历史那么简单,历史唯物主义的提出,正是用历史观念限定了“唯物”的语义,历史观念也是区分新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标志性范畴。本文将结合马克思的经典文本,研究马克思历史观念的思想史背景、形成过程、内容和实质,并进而探讨其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形成的影响以及对现代法学意识的启示。本文除引论、结论两部分外,共分为五部分。引论:交待研究主题;就马克思对“从自然到历史”这一法哲学主题转向之推进作出预备性说明;评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介绍本文的研究进路和方法。第一部分:思想史的背景。这一部分对西方法哲学理论主题的变迁进行了梳理,阐述了马克思历史观念形成的思想史背景。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始终是围绕自然与历史这个本体性问题。在古典时期,自然乃是万物之母,是衡量万事万物的标准,与自然相对的历史则是臣服于自然,法的正当性也理所应当归于自然。到了中世纪,神成了万物的主宰,自然与历史都被降格,成了神的臣仆,法哲学此时也沾染上了神意色彩。近代以降,自然不再作为标准,而仅仅保留“原初”含义,人逐渐出场,成为近代法哲学关注的主体,自然向历史的转场开始明晰,到了19世纪,德国甚至出现一批专门研究历史的法哲学家。第二部分:青年马克思历史观念中的法律思想。自然与历史的对立最终因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得以彻底终结。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展开了对历史的追问和对法律的思考,本部分即具体阐述青年马克思历史观念中的法律思想。马克思的历史观念自其“博士论文”阶段便开始萌芽,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借用物理概念“原子偏斜”喻指了人的自由。《莱茵报》期间,马克思则直面社会现实问题,提出了“苦恼的疑问”和“物质利益难题”,批判了普鲁士当局只着眼于阶级利益,从而显现了其人民立场。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期间,马克思更是直接背离了自己的哲学信仰,颠倒了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理论,并借助神学概念“异化”批判了市民社会的“吃人”本质。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期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正式形成,其历史观念成型。第三部分: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观念。完成了对马克思历史观念形成过程的叙述,本部分便基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观念,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和含义,历史唯物主义中“历史”的概念及其属性。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指的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历史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人”,历史的活动场域是实践,历史的进程呈现发展趋势,并最终指向人的全面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历史”与“物”实现了统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统一也是法哲学理论中“历史”与“自然”的统一。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历史吸收自然,成为本体论意义的存在。第四部分: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的法律。本部分主要结合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进行论述。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存在着一个“史前时期”和“真正史”的对立,此对立直接指明了法律的非历史性和历史性。法律的非历史性是法律在“史前时期”呈现的异己状态,是应该被扬弃的存在,而此扬弃真正说明的则是法律的历史性,即“真正史”状态下的法律,也即重构后的法律。第五部分:走向历史的法律。历史成为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因而对法的追问,也就演变为对历史的追问,法和法律应走向历史。本部分基于马克思历史观念的真正内涵,阐述法律的历史本质。“真正历史”下的法律具有两大典型特点:人民意志性和普遍适用性,并以实现人之自由和全面发展为其价值导向。在此意义上,法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即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既要关注人民的主体地位,也要重视实践的指导作用。在最后的“结论”中,进一步探讨马克思历史观念对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反映了人们的真正愿望,既是当代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南,也能成为“改造世界”的实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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