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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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院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来公平、公正地审理不动产登记案件?这是本文着力研究的核心问题。文章首先阐明确立物权登记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必要性。对不动产登记概念、特征、效力依次进行了辨析。然后从理论层面出发,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公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和兼具说。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行为案件时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是应当采用实质审查标准?还是应当采用形式审查标准呢?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论述。接下来阐述了确立物权登记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意义。之后对物权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接着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司法审查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作了详细地论述。在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中,关于民事行政交叉问题的处理办理:以民事争议为基础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对于当事人对不动产的客观情况等问题产生疑议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然后从理论层面出发阐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遵循的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那么合法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等问题。接下来笔者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司法审查的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物权登记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法院在审理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行为案件时应当如何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判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确立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非常有必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即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中证据的审查,对不动产权属登记行政行为中法律适用的审查,对程序进行审查,对职权进行审查。最后笔者提出来对如何构建如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提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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