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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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财产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要研究的是狭义财产犯罪对象,即刑法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规定财产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科技的高速发展,所有制形式由单一变为多元,权利载体也日趋多样化,新型财产类型不断出现,所有这一切都对传统财产犯罪对象理论在适用上提出了挑战,财产犯罪对象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论文分三个部分,约30000余字。在论文第一部分中,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理论争议,阐述了财产犯罪对象的概念以及研究意义,并从对财产和财物的定义理解入手,认为根据“物”的形态已经扩展到非物质、非固定、不可感觉的形态这一现实情况,应带着辨证发展的眼光从广义角度出发去理解财物的范围,只要法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以及特别规定的,可以对刑法上“公私财物”概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同时,通过分析,归纳了财产犯罪对象应有的三个共性特征,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属于他人所有或占有以及相对法定性。在论文第二部分中,主要是就常见的、新型的、值得探讨的财产犯罪对象展开讨论,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诸如动产、不动产,有体物、无体物,违禁品等,结合财产犯罪各罪不同的犯罪性质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各罪所能侵犯的对象范围。同时通过对刑法保障与保护机能的辨析,认为应充分发挥好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将不法占有以及违法所得之物纳入财产犯罪对象范畴。面对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财产关系,认为是否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取决于侵犯行为是否触犯了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以及由此引出的财产管理秩序。凡为人所能控制、利用、支配的,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一切财产都可以纳入财产罪对象的范畴。在论文第三部分中,是根据我国对刑罚采取的是既定罪又定量的模式,认为只讨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不研究犯罪数额,将无助于司法实践。实践中,在犯罪数额认定和认定方法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即使是在对传统的犯罪对象认定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而对于诸如虚拟财产等新型犯罪对象,由于其的特殊性,数额更难确定。因此本着刑法总则以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一些在实践中有争议的认定规则、新型财产以及价格变动中价值的认定方法做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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