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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自1977年颁布,先后经历了二次修订,如今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合规建设无法忽视的重要法律与风险基准之一。颁布前期,其仅对国内企业适用,导致该法饱受国内企业诟病,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反海外腐败法》被赋予域外效力,并通过两大反腐败执法部门的强势执法予以实现。20世纪以来,美国执法部门已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对众多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起诉并追责,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全世界范围内的反腐执法起到毋庸置疑的推进作用。然而,《反海外腐败法》的扩张性管辖同时给他国政府与企业带来巨大挑战。一方面,他国企业将因为该法管辖而面临巨额甚至双重罚款制裁;另一方面,美国的扩张性管辖正威胁着他国反海外腐败的立法与执法进程,从而威胁别国的司法主权。正确认识《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基本原则及执法趋势,明确其在实践中与他国可能存在的多种立法与执法冲突形态并探求解决之策,对我国反腐败立法完善与执法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认识到中美在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的区别,借鉴其有益经验,加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有着深远影响。中国企业做好内部合规建设,也有利于进一步“走出去”,顺利开拓海外市场。本文共四个章节,分别就四部分对应展开。第一部分主要对《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的历史沿革与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包括该法对于域外管辖的起始规定与相关修订,并对该法的基础范围与在实际中的演变与发展趋势进行讨论。第二部分以《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的利弊为核心,对学界关于《反海外腐败法》域外管辖扩张的支持与反对理由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比对。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反海外腐败法》管辖扩张在实际中造成的冲突进行研究,首先将《反海外腐败法》与具有反海外腐败相关法律的英国、巴西的立法进行具体比较,总结不同法律中对于域外管辖规定的重叠,其次对各国在执法中造成的具体冲突,包括确认管辖权,承认与执行时的多方冲突进行分析,最后对解决以上冲突的具体路径提出相应建议。第四部分总结了在《反海外腐败法》管辖权扩张背景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对应我国政府、企业两个层面分别提出应对之策,我国政府应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针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加快国企央企合规体系的改革完善等措施加强营商环境的反腐清廉建设。中国企业应完善内部的合规体系建设,以避免《反海外腐败法》及他国反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调查与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