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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作为毕业论文研究的课题,可以说是对于现代解释学兴起的一种学术“洞察”,同时又因为保险合同的解释问题历来是合同解释领域里的典范和难点,所以通过本论题的研究,一来达到一个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理论的梳理,二来对于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体系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本文按照章节的划分,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性问题探讨,将保险合同在解释层面的基本认识和理论视角大致地展现出来,同时在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是遵循法律说还是事实说这一争议中,分别评析法律说和事实说后,提出应采用符合我国现实特征的折中说的主张,认为合同解释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视角来考察,就合同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属于事实问题;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救济,此类解释是法律问题;在合同解释和法律解释比较分析这一部分,借鉴了我国法解释学学者陈金钊教授在讨论法律解释的特征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而将法律解释与合同解释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永远服从于合同自身之目的,所以对于合同解释就应该按照合同自身的理念和要义来操作;合同解释在于私法自治的遵守和稳固,而法律的解释就在于形成秩序和社会效果,更具有公法的属性。合同解释的理解也应该按照一般解释原则和特殊解释原则进行划分,当然所采用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保险法等规范中是有所体现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的方法却是无法规定和明确的,因为它是一门很强的技术,或者说是艺术。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主要阐述保险合同解释的对象以及两大法系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碰撞,从中得出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缺乏必要的解释状况划分,进而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践,所以应针对合同解释的不同状况,通过状况的统一认识和划分,建立我国合理的保险合同解释体系。进入第三部分,详细论证了保险合同具体适用的解释原则,通过阐述古罗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司法操作理念,提出我国法官、律师等法律操作者在处理我国保险合同解释事务方面,应该采取的方法体系,特别是合理期待原则、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领域的具体适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中,通过对于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总结,提出我国应当摆脱法条、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材料简单累加的现实模式,应从立法精神、当事人真意出发,以求公平解释合同。最后从我国法律实践层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和主张,特别是提升广大法律人的保险合同解释水准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在论述过程中,主要是采用法哲学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来印证相关问题和结论。从现实意义来看,保险合同的订立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根本意义上,是主观化商榷的结果,带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和理解上的不稳定性,容易使双方的商议内容出现断层和疑义之处。所以本课题的司法意义在于通过学理上的辨析,以及法律方法的运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一定的解释标准,以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策略和审判水平。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法律解释的研究将显著地推进法学基础理论与部门法的结合,也将有利于促进司法实践和立法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