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刚刚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关于欧盟公民权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欧盟独特的宪政架构机制,采用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欧盟进口商、中间贸易商、下游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等弱势私人主体在欧盟反倾销立法、执法和司法诸环节中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处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欧盟应当正视当今经济日益国际化的客观现实,摈弃狭隘保守的贸易保护主义观念,在《欧盟条约》和《欧盟运行条约》等一级立法范围内,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做出重大修订调整,其中尤其具有关键意义的改进措施是:第一,在立法上,提高“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关于采取反倾销措施须满足的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实质性必备要件的法定下限门槛水平;在欧盟“共同体”利益标准方面,应取消对欧盟产业利益的过分偏袒和实质保护,建立一套明确清晰、完整、平衡的利益因素评估体系;第二,在反倾销执法上,提高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的良好行政义务水平,增加欧盟弱势私人主体表达合理权利诉求的渠道与影响力;第三,在司法环节,适当改革欧盟法院的机构设置和程序规则,恢复其原有的司法能动性传统,切实提高并进一步强化欧盟法院在反倾销领域的司法审查职能,提高为欧盟弱势私人主体所提供司法救济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从欧盟内部来说,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早日改变弱势私人主体在其反倾销法律中长期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实现对其内部不同私人主体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以真正贯彻落实《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核心理念和要求。
本文的创新点是:第一,理论切入点新。以《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作为对欧盟反倾销法律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在中外法律学者中尚属首次。选择以此作为研究的理论切入点可以相对减少研究者立场的主观性和偏向性,并能收到“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方法论效果;第二,理论研究的维度较为系统全面。本文既不是对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本身的孤立研究,而是建立在对欧盟本身独特宪政架构模式的深入分析基础之上,并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本文又不局限于对欧盟反倾销法律规范的静态分析,而是扩大涵盖了从立法,到执法以至司法诸环节的系统考察,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有所突破;第三,指出了欧盟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在对外削弱被诉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正当竞争权益、使欧盟生产商及其所属产业等强势私人主体获得超强贸易保护的同时,客观上导致欧盟进口商、中间贸易商、下游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等弱势私人主体沦为了连带受害者,且欧盟贸易保护主义越严重,其弱势私人主体受到的侵害随之亦越严重;四,所提改进建议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本文基于合理、现实、可行的原则精神,就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所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涉及立法、执法、司法诸多环节,既涉及实体性,又涉及程序性规则;既牵涉到相关机构的设置调整,更牵涉到抽象理念意义上和具体制度层面上的执法与司法理念的转换、运行程序规则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