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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具有传播迅速、危害性大、系统性强等特点,为了做好对其的全方位防控,应采取行政法学、刑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控策略。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防控应侧重于预防,注重防患于未然。在分析可能产生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社会现象时,应注重对其背后深层次原因的挖掘,并理顺各种原因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文主要基于以下四个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进行概括叙述。包括人工智能的定义与特征和人工智能犯罪风险的定义与特征。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指与人工智能研发、制造、提供和应用等行为相关的犯罪风险以及因上述行为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综合性风险。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具有犯罪手段的智能式异化和犯罪危害的立体式衍化两个特征。第二部分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进行分类。本文将人工智能犯罪风险分为两类,即直接犯罪风险和间接犯罪风险,直接犯罪风险包括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风险三个方面,间接犯罪风险包括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对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分为理念层面防控存在问题、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理念层面防控存在问题包括出现过度刑法化倾向和犯罪风险研究碎片化两个方面。直接犯罪风险防控中,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对人工智能遭受违法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及处罚方式上存在争议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刑法上表现为出现罪名竞合、罪与非罪争议所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分别从当前表现最为突出的自动驾驶领域和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展开论述。自动驾驶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主体合法性问题、归责困难问题、行政处罚措施失灵问题、行政监督机构缺乏问题及依赖事后监管问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责任主体不清问题、行政监督机构缺乏问题及依赖事后监管问题。自动驾驶领域和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存在犯罪风险防控问题在刑法上都表现为责任主体问题和归责困难问题。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在行政法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缺乏针对研发者、制造者、提供者和应用者所应承担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的研究缺乏部门行政法视角的切入,在刑法上表现为缺乏与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相关的罪名引发的犯罪风险防控问题。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包括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和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存在问题两个方面。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人工智能犯罪风险防控的对策。包括理念层面防控对策、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理念层面防控对策包括避免犯罪风险防控过度刑法化和树立立体刑法学理念两个方面。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中,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行政法方面防控对策和刑法方面防控对策。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自动驾驶和医疗人工智能两个领域,自动驾驶领域在行政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推动自动驾驶合法化、建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健全行政处罚措施、加强自动驾驶领域行政监督机构建设及确立事前事中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在行政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明确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建立医疗人工智能行政监督机构及确立事前事中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自动驾驶领域在刑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赋予法人交通肇事罪主体资格、引进新过失论解决自动驾驶领域犯罪归责难题,医疗人工智能领域在刑法方面的防控对策包括赋予法人医疗事故罪主体资格、引进新过失论解决医疗人工智能领域犯罪归责难题。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在行政法上,一方面需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制造者、提供者和应用者所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另一方面需运用部门行政法视角全面审视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在刑法方面建议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间接犯罪风险防控对策中,失业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加强对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贫富差距扩大引起的犯罪风险防控对策包括对机器人征税和运用税收做好二次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