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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陈志武教授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五大监管主体的观点为基础,提出了把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分为董事会、信用中介机构、市场参与者、媒体、证监会和法院六部分的理论,并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深入论证了各主体的作用: 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力量,其监管成本最低,但必须在其他五部分监管力量的约束和配合下,才能发挥作用。信用中介机构是笔者在陈志武教授的观点基础之上新加入的一个主体,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文中笔者说明了信用中介机构之所以是整个监管体系不可缺少重要一环的原因。并指出了信用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时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因此本身也需受到监管。在对市场参与者的论证中,笔者结合了多方面收集到的有关安然事件的资料,阐述了市场参与者在监管中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国内证券市场缺乏买方机构投资者,应培育市场的买方力量。关于媒体在监管中的作用,笔者是通过银广夏等案例分析来说明的,并指出媒体应成为监管的主力之一,而不仅仅是某些学者认为的辅助力量。关于证监会,笔者认为应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监管上,增强证监会的威慑力。在论述法院在监管中的作用时,笔者对法律风险与信息披露质量进行了博弈分析。同时笔者认为陈志武教授关于在国内证券领域实行判例法的观点不妥,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此理论之上,笔者进而对与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的产权问题和将现代科技用于证券监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