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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2008年8月公布的“三定”方案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国内一方面有关政策已经逐步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租赁等行业跨行业投资控股,金融控股集团如雨后春笋孕育而生,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另一方面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这样的现实背景就需要在分业监管体制不变情况下,用协调机制来完善和加强监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突破,亟待需要完善。本文从金融监管协调的基本理论、国际监管协调经验的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性分析,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方面做了论述。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一定的建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