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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包括公共机构的执行和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及执法机构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途径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要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必须依赖于上述两种执行机制的有效运行。公共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具有自身的优势,但是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现状,使公共机构执行反垄断法力不从心,存在种种弊端,而私人执行由于本身机制的特性和优势,较好的弥补了公共机构执行的缺陷,同时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的大背景下,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建立私人执行反垄断制度极为必要。它有利于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更好的贯彻立法原则,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主要是由自然人、法人或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非公权力组织因垄断违法行为影响到自身利益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其中诉讼是主要方式。
美国是世界上反垄断法律制度最先进、最完备的国家,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始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美国的私人执行制度最为发达;日本的反垄断法是在二战以后制定的,以公共机构即公正交易委员会执行反垄断法为主,私人执行并不发达;德国建立了反垄断法执行的双重机制,但是没有建立美国式的竞争文化等原因,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没能发挥预想的作用。
垄断在我国根深蒂固,尤其是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需要规制的重点和难点。但是公共机构执行有其自身的弊端和缺陷,仅靠公共机构的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由于具有正当性和自身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引进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就成为必然。
我国执行反垄断法需要建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执行体制。为了使私人执行体制得到顺利实施,建构一套相关的,成系统的配套措施非常重要。私人执行反垄断法在功能上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其执行反垄断法主要是对公共机构执行起补充作用,因此私人执行需要公共机构的援助;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是追究垄断违法者的重要保证,能够及时的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反垄断诉讼是建立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关键,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原告的资格的确定能够解决请求权人的范围的问题;集团诉讼使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更好的实施诉讼;为了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充分的保护,就要赋予私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建立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反垄断行政诉讼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行政垄断大部分是以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因此就需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抽象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另外针对地区垄断有必要建立国家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原告的身份对行政垄断行为提起诉讼。所以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上设立国家起诉制度是我们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