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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得到广泛使用,随之而产生的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地在法庭上出现。本文先概论电子证据的定义及分类,由刘品新学者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入手,笔者将电子证据按照其所产生的媒介不同而进行分类,将电子证据分为由手机生成的电子证据、由网络生成的电子证据、由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由数码相机生成的电子证据及由传真形成的电子证据。笔者以上述分类为线索,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中的具体运用方法一一进行详细阐述。运用方法包括了如何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如何将相关证据制作成法庭上方便使用的证据形式以及如何应对在庭审中有可能遇到的抗辩事由等。在每一类证据的运用方法解析中,加入具体案例的评析,把抽象的运用方法编进具体的操作实战之中,以供借鉴之用。由手机生成的电子证据,分为手机通话和手机短信。手机通话如果想要以通话的内容作为证据,应当提交录音。手机短信提交法院,需要提交短信存储的介质,当然,如果已经将相关短信做了公证证据保全的,就不用担心短信被删除或手机丢失等问题。由网络生成的证据,常见的有网上聊天记录、网上博客、网络论坛、网站页面和电子邮件,笔者采用了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3Q”大战中腾讯起诉“360网”的法庭举证情况进行解析,对如何运用网上电子证据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计算机记录通常可以分为计算机形成的记录和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记录。在证明力方面,前者由于由中立的计算机系统生成,更加具有证明力。计算机取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计算机取证中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合理的取证”,就是永远不可以在原来的介质上进行任何检查。在计算机取证过程中,如果直接在原始磁盘上继续操作,可能对原始数据造成损坏,而一旦这些数据有所损坏就无法还原,并且可信性会因此而降低。从2007年“周老虎事件”引入了数码相片在法庭中的运用。由于数码相片易于伪造,其在法庭中运用的真实性常常被质疑。鉴于现代鉴定技术完全可能将伪造的数码相片识别出来,数码相片一样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拟制原件说”将传真件视为原件。我国《电子签名法》也将符合一定条件下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传真作为证据使用应该特别注意其关联性,以传真签订的合同,应当尽量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在每类电子证据的运用中,笔者都关注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问题,给收集证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