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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法律对几类言词证据明确限制其证明力的法则。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的对抗制的转变,完善证据规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故此,本文就证据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规则进行了探讨,以资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份,共约四万二仟字。 引论部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以及两大法系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诠释和分析。文中指出,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法律规定的几类言词证据证明力不完全(证明力由法律明文限制)而要求要有其它的证据予以增强证明力、担保其真实性的证据规则。对证明力不完全的证据(即补强证据规则的对象)的界定是补强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补强证据规则对象的差异简要概述之后,对其成因作了评析,并进而提出了笔者对补强证据规则对象的界定以及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定义。 第一章探讨了补强证据规则的基础理论。文章首先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历史起源、确立的法理依据和补强证据规则的特征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接着着重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其中对补强证据的含义、范围、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都作了详细的论述。文章最后说明了被告人供述任意性与补强性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任意性与补强性二者的法理基础各不相同,但二者又有相当的联系。 第二章对英国、日本、台湾的补强证据规则作了介绍和简要的评析。英国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均有规定。成文法着重于对几类犯罪行为中证人证言补强的规定,而判例法则侧重于规定共犯、性犯罪被害人及未成年人的证言的补强,其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要求。日本、台湾的补强证据规则的法律条文并不苛繁,但法理研究却极其深入,尤其是日本,对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的研究已成体系。不过日本、台湾补强证据规则只限定为被告人的自白,而不涉及其他种类的言词证据。 第三章对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述。这是本文的重点。文中对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作了述评,对共犯被告人供述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能力的理论上的争论作了介绍,指出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的必要,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具体构想。文中,笔者构建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内容体系以及具体的规则条款,提出了共同被告人及共犯异案被告人供述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设想,并指出了程序上的保障机制以及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