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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的发生,而受损方的公民乃至群体却没有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被写入《民事诉讼法》。本来设想,在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日益严重的当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会赢来“爆炸”的时代,甚至有的学者会担心一旦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的便利之门,就很可能导致“滥诉”的可能。但现实情况确是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改善,本文意图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分析,进而探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制度缺陷,并对缺陷加以完善,进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摆脱低适用率的桎梏,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以及特征做简要阐述,进而对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前、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以及对2015年相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颁布后,环境公益诉讼低实践情况分析,得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上将公民排除在起诉主体之外,导致想诉的主体不能诉;二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资金风险太大,导致即便是能够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组织也不敢起诉;三是公共理论中的理性冷漠,在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搭顺风车”的情况下,普遍选择以沉默的态度面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最后,针对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的原因而提出三方面的制度完善,即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建立专项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以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机制,以鼓励社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本文以环境公益诉讼低适用率现实情况为切入口,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低适用率背后的制度制约,希望通过制度上的完善以防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仅仅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层面,进而对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起到些许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