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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将无船承运人及其无船承运业务作为研究对象。 主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4年《美国海洋运输法》、1998年美国《航运改革法》及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业务的开展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无船承运人的产生背景、概念归纳及其主要特征和作业程序作了一个简介。同时,又从三个角度即国际航运惯例、美国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就无船承运业务范围进行讨论。通过上述分析,把无船承运人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类。本章旨在使读者领会无船承运人不仅是法律概念,更是实践概念。 第二章作者将无船承运人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契约承运人等相关民事法律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并以多个表格形式进行归纳总结。当然,本文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无船承运人时其法律地位进行了论述。本章目的是明确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限制性的承运人。 第三章探讨了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其基于法律、提单和合同的责任这三个方面的责任的阐述,并讨论了其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责任保障问题。 第四章是本文重点。笔者重墨论述了我国无船承运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具体讨论了无船承运人的保证金制度、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无船承运业务的留置权、无船承运人的是否能享受责任限制及仲裁等共9个问题。笔者对以上问题作了详尽分析,提出自己看法。 本论文的特点在于通过将无船承运人与相关法律主体的比较,本人归纳出7个图表。主要有:实践中与无船承运人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比较;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比较;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充当无船承运人时的两份提单流转图;无船承运人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异同比较;无船承运人提单流转程序图等。这种图例将为业界人士的参考带来便利,也提高了本人的概括能力。 当然,通过阅读相当量的外文资料,尤其是美国的相关规定,再将法律与我国航运实践相结合,细细品味,对无船承运制度在我国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对我国航运司法实践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