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稀土资源在当今国际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关注的焦点。“稀土案”争议的实质是国家利益之争,但一旦将国际贸易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则完全表现为法律规范问题。而法律规范问题则表现为中国在WTO组织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问题。美、欧、日在中国“原材料案”失利后对中国提起“稀土案”,其目的在于运用在其在“原材料案”中的优势乘胜追击,以获得来自中国的稀有材料进口。中国必须吸取“原材料案”的经验教训,一方面着手于完善国内的管理措施,以使中国的进出口管理行为符合WTO规则;另一方面应致力于应对美、欧、日提出的申请理由,引导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条约的运用和解释。中国必须强调的是中国对稀土资源出口所采取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是符合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的做法,是为了保护国内自然资源和环境,是中国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同时,WTO的各成员方应该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贸易,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WTO协定》生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应该以一种包容的态度对待其入世承诺,其《入世议定书》的性质,也不能简单的以字面文字来判断其是否属于WTO规则的一部分,而应以其在WTO规则中的作用及在各成员国平等的基础上来判断。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相互理解与支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的分析了世界对稀土的需求及中国稀土贸易面临的局势,然后说明了“稀土案”是美、欧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原材料案”胜诉后提出的,旨在获取中国廉价的稀土资源的举措。分析了“稀土案”中各方的诉求及可能涉及的条文。并分析了中国的稀土管理措施对美、欧、日的影响。最后,比较了“稀土案”与“原材料案”的异同,以吸取“原材料案”的教训找到“稀土案”突破口。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国在“稀土案”中可援引抗辩之事由,中国可以从环保、国内生产和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来支撑中国的稀土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分析了案件的焦点——GATT1994第20条的引用及解释问题,并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以说明中国援引GATT第20条的合法性。第四部分比较了美国和日本在稀土领域的进出口管理措施,以借鉴其经验,使中国的各项经济政策更加符合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