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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证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的最基本的含义是一种好的行为,以“幸福是一种好的行为”为基础衍生出幸福的两个基本含义:活得好与做得好。活得好与生活相联;做得好与活动相联;生活与活动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皆是一种行为;区别在于两者与时间的关系,生活是一生的,而活动是一段时间的。同时亚里士多德的幸福研究是为了实践幸福而非幸福知识,亚里士多德说,学习政治学的目的不是为了知识而是为了获得高尚与正义的行为。笔者结合幸福研究的目的与实践性,将指出具体的幸福是不确定的,“沉思”与“完善”不是幸福的标准;获得幸福的前提是好习惯与美德知识。并将讨论下面两个问题(a)幸福与理性的关系(b)好习惯与美德知识。本文有三章,每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了亚里士多德考察人幸福的方法,幸福研究的前提、幸福研究的不确定性,以及幸福研究的实践性。亚里士多德把政治学视为实践科学,其科学性表现在各自的讨论达到了各自的题材所以能容有的那种确定程度,与有精确结论的理论科学不同,实践科学的结论是大概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不是一种状态或认识,而是一种行为。从一个可变的前提出发的研究,其研究结论只能是大概的。因此,幸福的研究结论是大概的。幸福的研究的前提在于研究者需要行为经验,如关于正义的行为经验。存在行为受感情左右的情况,所以研究幸福者还需要自制,但自制只是对研究幸福者的最低要求。研究幸福者还需对行为有正确的感受。正确的感受是指对好的行为感到快乐,同时对坏的行为感到痛苦。正解的感受来自习惯,说明研究幸福者需要有好的习惯。亚里士多德说需通过生活与事实来检验幸福的结论,与生活与事实相符的结论是真的,不符的结论便是假的。这种依靠事实来检查研究结论的作法,是亚里士多德研究幸福的方法。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完善”与“沉思”这两种幸福观的始点与原因。两种幸福的论述逻辑根源于两个始点:一是人的行为皆有目的;二是属人的活动是理性的活动。一方面根据人的行为皆为善,亚里士多德说幸福是“完善”;另一方面根据属人的特有活动是理性,那么幸福是“沉思”。亚里士多德说人的行为皆有目的,且这种目的是为了某种善。人追求的善可分为两种善:自为善与为他善。“自为善”,作为一切其他善的目的,高于作为手段的“为他善”。幸福是最高级的善,自为善。但最高的善如幸福具体是什么,则不确定,因为人的欲望的不同。亚里士多德不满足于幸福的不确定性,从人的特有功能出发,提出幸福的一般性前提,即某物功能发挥得好即表明某物是好的。亚里士多德从人的功能出发,说明幸福的人是功能发挥得好的人,即理性发挥得好的人。从理性发挥得好这一点上“沉思”是幸福的最高形式。但是人追求幸福的动力源于人欲望,因此欲望的满足即是幸福,这种幸福被称为“完善”。欲望与理性皆是灵魂的一部分,但亚里士多德认为从人的本质来看理性高于欲望。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幸福在于理性本质发挥得好。但是欲望是现实的人的行为的根本的动力,因此属人的幸福的需要欲望服从理性的指导。“行为追求善”与“属人的特有活动是理性”皆与自然的目的有关。不同的是“行为追求善”完全地属于自然的目的,而“人的特有功能”即理性,只是潜在地被自然所决定。因为人的功能不是先天的、与生俱来的,人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来实现人的特有功能。第三章从现实的意义上阐述幸福的实践价值,主要对个人的幸福和城邦的幸福进行了分别阐述和两者的关系探究,最后表明亚里士多德幸福观对指导现代人如何追求幸福的实践价值。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幸福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与城邦的幸福。幸福具有实践性才有意义,因此结合实践性对个人与城邦的幸福做出分析与说明。亚里士多德对“沉思”与“完善”两种幸福模式的论述表明个人幸福的充分条件是好的习惯与美德知识,以及拥有一定的外在善。且城邦的幸福能影响个人的幸福,同时城邦的幸福受统治者活动的影响。因此,城邦的幸福的充分条件是需要一个好的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好的统治者需要智德与美德并存,这样的统治者才能制定合理的法律与制度,以确保公民的幸福生活。因此城邦的幸福与个人的幸福互相造就。幸福是一种行为,因此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幸福研究具有实践性才有意义。亚里士多德说:“幸福不是一种状态。因为如果幸福是状态的话,一个一生都在睡沉、过着植物般生活的人或那些遭遇不幸的人们就也可以算是幸福的人了。如果我们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则就像之前说过的那样把幸福看成一种活动。”因此幸福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