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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和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处于同一重要层面的理论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令人乐观。笔者在梳理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框架内对危害结果进行系统的研究。在体系结构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前言和三章内容,约3.5万字。 前言简要说明危害结果研究的理论现状和本研究所力图说明的问题。 第一章、危害结果概念辨析。主要探讨了危害结果概念上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危害结果概念的界定及其特征两个方面。在界定危害结果概念时,首先解决危害结果的称谓问题,理论界主要有犯罪的结果、侵害结果、结果、犯罪结果、危害结果等几种称谓,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危害结果这一称谓是恰当的;其次对危害结果概念研究进行述评,大陆法系的结果的概念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很大,我国学界关于危害结果的概念很多,争议比较大;再次通过比较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及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揭示其法律属性,以得出更为合理的危害结果概念。在界定危害结果概念后,从概念出发,可以得出危害结果的以下特征:因果性、法定性、现实性、多样性。 第二章、危害结果分类探析。这是承上启下的一章,研究危害结果的分类有利于深化对概念理解,有利于危害结果概念的展开。刑法理论界在分类上各异其趣,主要有“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几类,这些分类都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都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本研究选择五种分类作深入的探析。一是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的分类,两者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二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分类;三是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危害结果的分类;四是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的分类;五是广义的危害结果与狭义的危害结果的分类,广义的分类有其学术意义,但我们应当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第三章、危害结果地位及作用分析。探讨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以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危害结果并不是包括在行为概念之中,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价值。刑法学界对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是必备要素还是选择要素存在争议,笔者同意危害结果是选择要件的看法。危害结果的作用表现在定罪、量刑以及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上。在定罪中,危害结果可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一罪与数罪及确定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