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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是一个在现行法律中广泛使用的概念,它具有公众性、公共性、非赢利性等特点,是不动产征收行为发生的前提和最直接的目的。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征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适用原则,不动产征收程序和补偿机制也不完善,致使我国不动产征收适用公共利益存在诸多法律困惑,一是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公共利益的泛化和滥用,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幌子和挡箭牌,不仅影响真正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和社会和谐造成伤害;二是不动产征收程序没有给被征地者充分的参与权,纠纷裁决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三是不动产征收补偿标准低、范围窄、补偿方式单一,不能保障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 通过归纳和比较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确认公共利益方面,世界各国主要通过立法来确认所要保护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立法模式主要是采取概括式或列举式。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不动产征收程序上,各国都突出了不动产征收的正义性、科学性和公示性,科学地体现公共利益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均衡保护的观念,以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在行政补偿方面,各国对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纠纷处理等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以市场为基础,尽可能地体现效率、平等的原则。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建议。一是立法界定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通过提供判断公共利益的形式性标准与实质性标准,建议采取概括式加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通过立法确认公共利益,并列举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畴;同时,在不动产征收实践中应采取听证和司法两种方式,最终确认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二是完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土地征收程序。通过增加公益项目认定程序、建立健全纠纷裁决机制和征地管理体制,更充分地体现不动产征收的公平、正义。三是完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征收补偿制度。主要从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多样化、建立合理的纠纷裁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平衡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保障公共利益目的实现。四是要重新审视和调整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按照是否为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边界判定房屋征收行为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