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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是市场经济成熟和资本市场发展的表现。在国外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下,委托理财业务是十分普遍而规范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不健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在委托理财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公司的业绩、声誉及诚信问题及整个证券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受到投资者和管理层的广泛关注。但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性质及其利弊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本文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现状、诱因、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效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理论分析,并以2001-2004年披露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与非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来进行分析研究,以说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以及上市公司能否进行委托理财。通过研究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结论:(1)上市公司是否进行委托理财受其融资行为的影响。债务负担轻或近两年股权融资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其可支配资金较多,委托理财的可能性更大;(2)主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倾向于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同主营业绩和整体盈利能力成反向变动关系;(3)大股东控制能力对委托理财有显著影响,大股东操纵下的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可能性较大。本文研究表明,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我国股票市场中大规模的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现象主要源于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和粉饰财务业绩行为。上市公司将股权融资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导致公司在资产利用率和增长能力方面丧失竞争力。但是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全盘否定、因噎废食的作法并不妥当,应在肯定的同时采取批判的做法,对委托理财进行重新定位并探索可行的发展思路。本文从管理和监督两个层面上对委托理财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使委托理财业务趋于合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