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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我国正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本次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在稳定林地林权权属的基础上,实现林地林木资源的合理与有序流转,真正发挥集体林地的综合效益,并让更多的林农从林地的经营中获益。尽管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经过“四荒”有偿转让后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社会参与林业经营的积极性和提高了林业生产力。然而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林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研究和实例证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逐渐暴露出弊端,严重制约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的机制来规范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
通过对云南省林业概况的了解和集体林产权变动及其流转历程的回顾,本研究选择了腾冲县和思茅区的多个农村社区作为研究点进行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实地调研,并通过农村快速评估法(RRA)和参与式农村评估法(PRA)收集与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相关的材料,从机制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以下内容:(1)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方式及其特点,着重分析流转方式选择,应用范围等特点:(2)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程序或流转的操作过程;(3)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价格的形成办法及其特点;(4)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利益分配状况;(5)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市场规模或范围及其信息流通等特点;(6)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促动因素,主要从农户生计和林业制度两个方面来分析。
通过以上研究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发现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在机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形式多样,但缺乏政府参与的情况下,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流转价格形成粗糙,未能反映集体林地林木资源资产的真实市场价格;(2)部分地区,尤其是边疆山区,由于地理、文化和历史等原因,导致流转信息闭塞,容易形成封闭的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也不利于外界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当地的林业生产和发展;(3)部分流转程序和过程不够规范,尤其是没有签订相关合同,纠纷隐患较多;(4)由于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只要双方认可即可,极少进行任何登记,当地也没有进行建档管理,因此导致相关部门管理困难,不利于流转资源的统计与分析:(5)对流转后可能出现的改变林业用途,超额采伐,缺乏流转资格,占地炒作等违规现象作缺乏监督;(6)由于农户对林业改革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心,同时在采伐限额的政策下,导致他们容易马上做出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决策以获得相应的回报。
针对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状况及其机制问题,认为有必要通过以下相关具体的对策与建议来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机制:(1)通过建立协议评估、林政官员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等集体林地林木资源资产流转价格体系,针对不同规模的流转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试图使之更加接近真实市场价格;(2)建立流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机制,定期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让流转双方充分掌握当前最新的流转信息和相关林业政策,稳定农户对林业政策的信心,打破流转信息垄断的局面,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3)在坚持流转登记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从村级到各级林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可以及时统计分析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的动向,及时发现违规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和对策;(4)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化,应当建立林地使用费制度,合理分配流转收益,补偿因村集体逐步退出流程而减少的经济收入;(5)为了避免因农户急切流转可能缺少基本生计所需的林地林木资源,认为应该建立农民基本林地林木资源保障制度;(6)在各项体系和制度成熟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服务和指导,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来建立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可见,虽然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转在云南当前林业市场经济发展中有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只有加强流转机制的建设以及完善相关措施,才能稳步推进林业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