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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两国的司法判例,经历了近两百年的演进,逐渐以成文法的形式写进著作权法中,成为有效解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现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时代的飞速进步,该制度始终对维持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良性平衡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如今,随着国际文化艺术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的室外艺术作品亦开始逐步走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与此同时,因为其所处的室外环境千变万化,加之网络技术被大力推广,大众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使用方式逐步趋于多样化,由此类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开始日益增加,维系于著作权人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亦开始慢慢地产生倾斜。所以,建立并且逐步优化该类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使作者和社会大众都能从中获利,对于有效的维护作者权利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进步至关重要。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有效的解决现实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在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方面做出一些适当的调整。在此,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路径对其现状进行深刻的剖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优化措施。第一部分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属性谈起,明确了该制度不是完全排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只是对其适当约束,具有有效缓解著作权人和社会大众之间利益冲突的功能。继而通过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放置行为”、“使用方式”等词组涵义的阐述,明确了该类艺术作品的特点及范围。又从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具有的特殊性质以及缓解个人与公众利益冲突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该类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目前关于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与法律实践现状,着重介绍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重点分析了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改变的内容。随后结合8个经典案例分析了我国目前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事务中的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判断时说理不清”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使得法院在对合理使用成果的再行使用方式和营利性再使用的“合理性”认定上有着不尽相同的认识与理解。同时,与《伯尔尼公约》其他成员国国家著作权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作比较,分析其存在的长处与不足,并从中找出可以借鉴或需要规避的地方。第三部分通过对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封闭式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因其封闭性和滞后性的特点,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并分别从五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存在的欠缺之处。第四部分是反思关于我国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中不完善之处并给予深层次的优化。重点是通过对本文前三部分内容的详细阐述,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改善建议:通过制定一般性条款和完善具体性规定的方式将立法模式向开放性+封闭性过渡;确立适用于我国现有国情的通用判断准则。最终,希望这些建议能对完善我国第三次修订案之送审稿有一定的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