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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的星空、心中的道德律”是康德长期潜心研究的两大问题。在理论哲学中,他对天上的星空进行了极富哲理的思辨;在实践哲学中,他又对心中的道德律进行了颇为深刻的阐发。然而,康德心中的道德律究竟是什么?他这个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他本人是如何解释或论证的?他的解释或论证是否成功?对这些问题,国内外康德学界目前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自诞生以来,康德以道德律为核心的伦理思想就一直是部分学者激烈反对、部分学者坚决捍卫的对象。现在,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虽已取得很多极富启发的成果,但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目前仍没有完全搞清。首先,对康德的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本身,不同的学者就有不同的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为什么是有效的,尽管现在也有学者开始把道德律的有效性与实在性、可能性和必然性区别开来讨论。其次,康德本人是如何解释或论证道德律的可能性的?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国内外普遍认为,康德用智性世界(亦称为两重世界或人的二重性)理论和理性事实学说对道德律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但是,这两个论证的具体结构是什么?康德本人是如何论证的?不同的学者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其三,康德本人对道德律可能性问题的论证是成功了还是失败了,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过去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康德的论证是失败的,现在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康德的解释是比较成功的,两种观点可以说截然相反。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分歧,主要还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康德的解释或论证及其具体结构有不同的理解。
本文的目的是以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为核心,对康德道德律的可能性进行一次深入研究。本文之所以选择研究这个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个问题对康德道德哲学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二是因为对这个问题本身,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时甚至会有很大的争议。首先,康德的道德律是否可能?如果可能的话,它是如何可能的?可能性根据何在?这是一个长期困扰康德本人和康德学者的问题。因为如果能证明道德律是可能的,康德由此建立的义务论体系就有了一个牢固的基础;如果不能证明道德律的可能性,他由此构建的道德理论大厦就只是建在流沙上的楼阁,随时都有可能倒塌。其次,对康德道德律的可能性问题,不同的学者目前仍有不同的理解。反对者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反对意见,支持者则会想法设法地完善或捍卫康德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康德这个道德律脱离社会实际,要在现实生活中付诸实施是根本不可能的;支持者则认为康德的道德律是完全可能的甚至是必然的,它所体现的伦理思想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要搞清康德的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首先要搞清三个问题:一是康德的道德律究竟是什么,二是康德本人是如何解释或论证的,三是康德的解释或论证是否成功。这是本文要研究的主要内容。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本文将以康德的原著为基础,以二手研究资料为辅助,综合运用文本比较、译本比较、语义分析和逻辑论证的方法。首先,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著作中,康德本人对道德律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大量阐释;对康德本人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对相同概念或命题的不同阐述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康德的思想。其次,康德伦理学在国内外的译介传播历时已久,现在已经有多种不同的英译本和汉译本,对这些译本对相同原文的不同译法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康德的思想原貌。其三,康德的道德律是个公式化的语言表达式,对这个公式的含义进行语义分析可以揭示并解释许多问题。本文采用的语义分析将从康德使用的词汇和句子入手,逐步深入到它们所表示的概念、蕴含的含义和指代的对象,并把复杂的概念和命题以较为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其四,康德本人对自己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有严格细密的解释或论证;但是,他的解释或论证是不是合理?用各种逻辑方法进行分析验证,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康德的思想观点。本文将用逻辑论证的方法来展示康德的论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他的论证可能会受到的批判以及他有可能会提出的反批判。
康德道德律的可能性现在已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研究。目前,国内外普遍认为,康德用智性世界理论和理性事实学说对道德律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康德还用实践归谬和理性启示的方法对道德律的有效性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进行了论证。但是,本文认为,除此之外,康德还有一个未被充分认识的、基于先验形式学说的论证,这个论证才是《实践理性批判》的主论证,它是康德提出的一个最为成熟的论证。把这个论证的总体思路及其具体结构清楚地呈现出来是本文拟突破的重点,也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国内外目前之所以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论证,本文认为很可能是因为未能对“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这个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或准确解读,而康德本人也没有对其含义进行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了这个论证的长期被忽略。康德的著作历来以晦涩难懂著称,这不仅是因为他的思想本身本来就极为艰深,也是因为他有一套自己独创的术语,他使用的许多概念即使借用了在他之前已经存在的名词,这些名词在他那里也常有独特的含义,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创新之处就在于他对许多基本道德词汇的含义进行了新的界定,从而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
本文主要由六部分组成。在导言中,本文首先对拟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了必要的交代,然后再对二战以来研究康德道德律可能性问题的主要文献进行了综述。本文拟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康德的道德律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可以被具体刻画为康德的道德律作为一个绝对命令其实在性和有效性是如何可能的,它又可以继续细化为三个具体问题,即康德的道德律究竟是什么、康德本人是如何解释或论证的以及康德的解释或论证是否成功。在研究现状中,本文对二战以来研究康德道德律可能性的主要文献进行了梳理,尤其是重要学者的代表性论著,其中既包括帕通(Paton)、亨利希(Henrich)、贝克(Beck)、阿利森(Allison)、罗尔斯(Rawls)等老一代康德学者的看法,也包括近十年来涌现的许多新一代康德学者的见解。这种梳理的主要目的是要表明,国内外对康德道德律可能性的研究基本上都局限于智性世界论证和理性事实论证,很少有人分析甚至提及本文将重点讨论的先验形式论证。
本文前三章都是第四章将要展开的内容的必要准备。在第一章即“道德律的含义与指称”中,本文认为,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这三本著作中,康德对他心中的道德律进行了至少十二次刻画。每一次刻画虽然在具体措辞上都有细微差别,但它们的含义从本质上看基本相同,都是“要按照能作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因此,这十二次刻画可以说都是对同一个公式的不同阐释,或者说是同一个公式的不同显现。当然,尽管这些刻画的基本含义基本相同,但康德赋予它们的名称却不尽相同;在不同语境中,康德曾用多个不同的名称来称呼这个公式,如德性的最高原则、绝对命令、善良意志的最高法则、绝对善良意志(公式)、自律原则(公式)、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道德律(亦译为道德法则)、道德学说的最高原则等。道德律和绝对命令是这个公式的两个最为常用的名称,道德律可以说是绝对命令的另一个名称或又一次刻画。
本文第二章分析的是康德对经验性实践原则的批判以及他可能会遇到的反批判,结论是康德的批判看似松散,实际上却有严格的结构。在他看来,凡是把欲求能力的质料预设为意志规定根据的实践原则都不能作为实践的法则,因为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不同时间欲求实现的对象不尽相同;即使有可能相同,也只是偶然相同,而不是必然相同。即使每个人都欲求一些共同的对象,对这些对象的认识也未必相同;即使对这些对象的认识相同,不同主体的感受也未必相同;即使对这些对象的认识和感受相同,对它们的优先性安排也未必相同;即使对优先性的安排相同,实现或造成这些对象的手段也未必相同,作为手段的行为或行为准则也未必相同。即使目的、手段、认识、感受全都相同,有些准则也未必能作为法则,因而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甄别。
第三章讨论的是康德对他的先验形式原则即道德律的建构。这一章的研究表明,康德对经验性实践原则的批判有深刻的形而上学根源,这种形而上学虽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但康德却通过它对道德律的可能性进行了新的论证。本文认为在康德看来,唯有准则的单纯形式才能作为普遍必然的意志规定根据,唯有把准则的单纯形式预设为意志规定根据的实践原则包括准则才有可能作为普遍必然的实践法则。之所以说准则的单纯形式可以作为普遍必然的意志规定根据,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它自身就具有普遍必然性,二是它能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以同样的方式有效。之所以说唯有把准则的单纯形式预设为意志规定根据的实践原则包括准则才有可能作为法则,也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这些实践原则把准则的单纯形式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二是因为它们有可能会对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以同样的方式有效。准则的单纯形式是使准则成为法则成为可能的东西。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它探讨的是康德对道德律可能性的三个论证,即智性世界论证、理性事实论证和先验形式论证。所谓智性世界论证,在本文中是指从道德律到自律再到自由和智性世界的论证;所谓理性事实论证,是指从理性事实到纯粹实践理性再到道德律和自由的论证;所谓先验形式论证,是指从道德律到准则的单纯形式再到自由和共相的论证。这三个论证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它们共同阐明了道德律的可能性。先验形式论证是被学界长期忽视的论证,但却是康德给出的一个最为成熟的论证,这个论证既没有依靠智性世界理论,也没有依靠理性事实学说,它单凭先验形式亦即自由或共相的悬设就可以阐明道德律的可能性,既避免了智性世界的模糊性,也避免了理性事实的假设性。
在结语中,本文将对康德本人对道德律可能性的解释或论证是否成功进行总结。结论是康德的解释或论证是比较成功的,因为他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或者说是降低后的目标,即阐明道德律的可能性。学界所谓的不成功的论证是智性世界论证和理性事实论证,不是以先验形式为基础的论证。这个论证的充分阐发很有可能是康德道德律可能性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