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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会史的研究已成为一门显学,但笔者以为当前商会史研究中也存在较大的问题。笔者反对脱离商会内在职能及实际运作仅凭政治化的活动及舆论表达来推理出商会与官方处于一种紧张对立的关系这样的规范性认识。调解处理商事纠纷是商会重要职能之一,民初商事公断处乃是商会依据官方章程设立的理案组织。在本文中笔者以商事公断处为个案,从商会的理案职能入手来研究官商之间合作与互动。 本论文共分五部分。在导论中,笔者提出了当前商会史研究中的问题并论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概况。第一章论述了苏州商事公断处的成立。第二章研究了苏州商事公断处的理案概况。就苏州而言,商事公断处理案是有效的。从理案概况中我们发现商事公断处一方面主动从官方手中争取商事纠纷的受理权,另一方面,在公断处本身权力有限的情况下,公断处通过“移县讯办”等方式求助于官方的正式商事裁判;从官方的角度而言,官方的正式的司法组织也对商事公断处极为重视并视其为重要的司法辅助助手。由此反映了官方司法与商会公断之间的良性互动甚至互相依靠,互相依存的关系。第三章研究了苏州公断处的具体运作。笔者认为在商事纠纷中商事公断处及商人依据是一致的,主要是商业习惯、法律及情理,而宗旨是“息讼和平”。第四章,在以上个案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商事公断处是民初司法现代性变革中可利用的一种本土资源。这种有效的本土资源不仅体现于商事公断处理案中对商习惯的倚重,亦在于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这一组织本身。商事公断处的成立及有效运作正反映了现代性变革中正式司法组织对既有社会本土资源的吸纳。正是如此,无论是在舆论表达本身还是在商事公断处的实际运作中,商事公断处的司法辅助地位乃是非常明确的。这表明尽管在商事公断处章程等方面,商人商会与官方之间有一些矛盾之处,但在纠纷的处理中却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之间的合作。第五章,笔者以商事公断处为个案,从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的角度研究了辛亥革命后苏州的社会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