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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在迅猛发展的经济的引导下,越来越重视财产的流通功能,以满足日益扩大的投资需求。在此背景下,保险突破了原有的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单一功能,向储蓄、投资待多重功能的方向发展。保险单作为持单人权利的凭证,成为实现这一功能的现实载体,保险单质押应运而生。而人身保险单(主要是人寿保险单)在投保人交付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开始享有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单具有了不丧失价值,因此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上具有可靠性。从实践中看,以人身保险单为质押标的的业务已蓬勃开展,各保险公司都推出以自己为贷款人或与银行合作推出以银行为贷款人的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但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缺乏一个系统的认识和规则,造成了各保险公司、各银行标准不一的现象。本文试以保险单的基础理论为基点,阐述保险单质押的理论基础及人身保险单的可质押性,就人身保险单质押的成立、生效和实现提出一定的见解,并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全文共四部分,约三万五千余字。 第一部分系对保险单的基础理论分析。认为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的证明,即一方面是保险合同债权的证明,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单持有人权利的证明。 第二部分论述保险单质押的原理。通过对一般质权的比较分析,认为保险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中的债权质押。 第三部分分析人身保险单的可质押性。人寿保险单由于具有不丧失价值而具有可设质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性。 第四部分则从制度上研究了人身保险单质押的成立、生效和实现问题,并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