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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随着刑法理念的变化,各国大都对犯罪行为不一定采取诉诸法院适用刑罚的态度,反映在刑事起诉制度中,便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是否对犯罪进行追诉时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不起诉裁量权。而赋予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本意本身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使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
虽然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是各国普遍的现象,但是因传统法律文化、诉讼理念等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所享有的不起诉裁量权却有着显著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法律传统上固有的权力,检察官对案件起诉与否有着较大的选择余地,且在行使中较少受到限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即对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案件范围、条件、实用程序等均做了限制。
而反观目前我国的不起诉裁量权,在立法设置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弊端,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初衷,同时,由于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又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此,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如何定位,其范围大小、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从而实现该项权力的立法价值,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首先界定了不起诉裁量权的涵义,分析其特征、价值及存在基础,进而反思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缺陷、成因,并提出重构我国不起诉裁量权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进而提出相关的构想,以希冀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