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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回顾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简介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其的性质功能定位,主要表现为定位的反复和不连续;概括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性质和功能的复合性。接着文章提出了影响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三个障碍。一是国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政策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诉讼代理依据不清、不合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要求过低;基层法律服务所挂靠乡镇司法所现象普遍存在。二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与律师的执业冲突;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领域难以拓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管薄弱。三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队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能胜任执业需要;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缺乏职业诚信;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执业困难、缺少保障。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障碍,文章深入剖析了这些障碍的成因,主要包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政策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其立法、体制等方面缺陷的根本原因,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主体的问题、管理权限的薄弱、管理手段的缺乏是监管不力的根本原因,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足是其水平低下的根本原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体制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文章给出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对策。一是加快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立法,使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有法可依,主要包括:明确定位、“两所分离”;界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领域;确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的资格及准入条件。二是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管,主要包括: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健全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建立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的保障工作。四是积极拓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领域,主要包括: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律服务;主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创新法律服务形式。最后,通过比较外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长远发展进行了展望:转型到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律师中去,进行队伍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