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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是刑事科学中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他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并在犯罪对策论上,提出应当以刑罚替代措施,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达到预防和消除犯罪的目的。他否认自由意志,反对道义责任论,主张社会责任论。菲利主张的“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防卫社会,其根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①刑罚的目的不应当是对罪恶的报应,而应当是对社会的防卫。基于该观点,菲利构建了自己独树一帜的犯罪对策论体系。刑罚即为了防卫社会而对具有反社会性格的人所采取的必要处分。在这里,刑罚的目的已不是古典学派所主张的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转化成为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他的这些理论观点对于犯罪学研究起到了示范与开路的作用。菲利的犯罪对策理论在不少中外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论著中被称为龙勃罗梭刑事人类学派的继承人或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菲利的犯罪对策理论体系内容丰富深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是在犯罪的研究对象由行为向行为人的过程中提出的,指出量刑与行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适用有效化。”②第二,刑罚替代措施。根据菲利的设想,菲利的刑罚替代措施主要涉及社会的如下方面: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技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这些替代措施不能使所有的犯罪都不产生,但可以在任何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使犯罪数量减少到最小的程度。第三,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化。菲利认为,刑罚的本质已不是对犯罪人的报应性,而应当是矫正、预防社会隔离处分不使为害。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其目的都在于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从而保全社会,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即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菲利的犯罪对策理论对现代犯罪学发展的影响几乎遍及整个西方世界。当今影响欧美各国,获得普遍承认的几个主要的犯罪社会学流派,都是在广泛吸收了菲利等社会学派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己特点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他的理论不仅对于西方刑法学、犯罪学和监狱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于我国开展犯罪研究,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犯罪学,也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菲利犯罪对策理论的全面、客观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菲利犯罪对策理论所包含的很多观点还是值得我国犯罪学界加以认真探讨和借鉴的。菲利的犯罪对策论虽然是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其本身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鉴于我国现存的刑罚制度还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联系到菲利的犯罪对策理论,我们看到我国现存的刑罚制度对犯罪的惩处过于严厉,即重刑主义思想严重。在世界范围内刑罚呈现出轻缓化趋向这样一种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作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从理论上进行完善,剔除重刑主义思想,主张无罪推定原则。其次,从实体上进行完善,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完善刑罚替代措施,限制短期剥夺自由刑的适用。最后,从程序上进行完善确立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健全刑事犹豫制度。作者希望通过对这一理论的介绍,使读者能够形成这样一种理念,社会救治的措施必须针对社会弊病实施。注重预防而不是单纯地采用惩罚这样一种措施。在深入研究其理论的基础上,使符合现代理念的非犯罪化和非刑事化的刑事政策理念贯穿于我国刑事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