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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中国的法治正走向司法主导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可谓层出不穷,但是很多集中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解释的运行和配置制度鲜有深度研究。本土化路径是社会学的论题,对法律解释研究来说并不陌生。本论文所说的“本土化”是主张发掘本土资源,对外来的法律解释理念采取审慎的态度。法律解释制度的演进伴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演进,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解释演化来看,西方法律解释学最终集中于法官法律解释方法的实用研究上,与中国法律解释体系的发展方向并不成行。而且,西方法律解释理论上的解释主体很少涉及到解释机关。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系存在很多问题,如法律解释主体多元,立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权配置存在合法性问题,实践层面的法律解释错综复杂等等。中西方法律解释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法律解释主体,解释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功能协调度以及政治制度变迁对解释制度的影响等。研究法律解释的本土资源,必须了解法律解释领域的关键研究论题以及这些论题是如何影响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的。根据与法律解释的关切度,是否经过学者的热议和争鸣,可能对完善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有重大影响等复合标准,选取的“关键研究论题”包括“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案例指导制度的地位和功能”、“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之辩”和“传统‘法官’的法律解释思维”。第一是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方面。对中国法律解释的传统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是对法律解释概念的误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具有宪政监督性质。从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现状看,法律解释的权力配置和运行都是不完善的。第二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与功能。案例指导制度是对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补充,具有补充性法源地位: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指导性案例具有正当性证明力;指导性案例与正式法律渊源相得益彰。案例指导制度还具有法律解释功能:具有中国传统法的特点;增强了适法效果;促进培育法律解释思维。第三是关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辩论。哲学解释学思潮引发的法律解释本体论转向固然有其进步之处,但是对于法律解释的多元解释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制度法学所倡导的制度事实主张法律解释是在规则的框架之下,但并不排除法律价值对于制度实施的理性作用。这种观点实际上超越了哲学解释学对法律解释学的认知。第四是对中国传统“法官”的解释思维探究。中国法治起步较晚,法治化程度较低,法官的传统法律思维始终在延续。这种法律解释的思维特征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与当时的文化制度环境是分不开的。完善法律解释体制,首先需要分析法律解释制度的适应性。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完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建议:一是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性质的法律解释权;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统一法律解释,享有立法提案权,并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加强立法与法律解释之间的联系;取消行政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二是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主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范围限定在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法定制度情势变通和地域变通解释;其他涉及国家法律宏观层面不宜交由专门法律解释机关解释的情形。三是法律解释权的运作程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法律解释提案;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审议法律解释草案,提出表决稿;表决法律解释草案;公布法律解释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