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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抢劫罪和盗窃罪研究甚多,而对在抢劫罪与盗窃罪夹缝中独立的抢夺罪探讨的专文甚少。在司法实践中,抢夺案件特别是飞车抢夺案件日益增多,在定性量刑上出现了一些争议较大的新问题,所以对抢夺罪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把抢夺行为并入了盗窃罪和抢劫罪。在专门设立了抢夺罪的国家和地区,对抢劫罪暴力程度的限定不同和对盗窃罪是否规定为秘密窃取,抢夺罪的外延随之存在宽窄之别。抢夺罪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抢夺罪并不一定能够涵括。抢夺的数额是成立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结果,抢夺的情节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是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的从重情节来处罚是比较合理的,从目前立法状况下,“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说是对抢劫罪胁迫行为不能包含的内容进行补充。行为人是否控制并能够支配夺取的财物作为区别抢夺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要明确、具体。对飞车行抢的定性要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客观要件上分析作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