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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范围,尤其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与之相关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经常有所涉及。处理不慎便可能导致将举债人的个人债务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将事实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排除外。首先,考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实践层面、规范层面、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当事人证据提出难、法官事实认定难;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法律制度规定的诉讼结构单一、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失当;通过对法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具体案件中的操作考察,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拘泥于文义解释、经验式裁判习惯。其次,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证明主体及证明对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证明主体需结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诉讼模式进行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诉讼模式有债权人起诉的外部冲突模式,以及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内部冲突模式,不同的冲突模式证明主体也有所不同。外部冲突模式下,当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证明主体为债权人,当债权人主张为个人债务时,证明主体为举债人;内部冲突模式下,证明主体为举债人,而不论其诉讼地位如何。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构成要件事实有两个:一是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一是未举债配偶当事人适格。争议点和难点是如何证明未举债配偶当事人适格,这一构成要件需要借助于其他的基础事实才能认定,这些基础事实分别是:合意、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最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方案。此部分分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减轻规则;并结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证明主体、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证明对象,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念,分别为价值平衡理念、类型区分理念、武器平等理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明责任分配基本方案在于:坚持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引入证明责任的减轻规则。于主张者而言,为主张具体化义务的降低,于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而言,为从属的主张——证明责任,同时法官在具体审判案件时,应辅之以日常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对不同诉讼模式、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分配具体规则提出了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