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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工业社会,产品大规模、批量化生产,行销之世界各地,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贡献甚为巨大。然而,或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合理,或由于制造过程中,质量管理方面的懈怠,亦或因为产销者对产品的使用未尽合理说明义务,使流通中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损害的事例亦层出不穷。从2002起至今,经过十余年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的累积,我国形成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分别对应民事侵权责任督促机制和行政责任督促机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提高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调整产业结构等多重功能。传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消费者进行补救或赔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救济方式是以事前预防为主,在损害后果未发生时就召回缺陷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因而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意义。本文的内容共分四章。第一章,制度的概述,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并归纳其特征,第二节辨析了该制度和三包制度以及强制收回制度的异同,这两节旨在明晰该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第三节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先从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开始论述,采用市场理论、成本效益分析法;再从企业社会责任、人权、人与环境、诚信市场建设等角度论述制度的社会伦理基础;最后从经济法价值、消保法内涵、质量法功能、市场规制法本质四方面论述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第二章首先按时间顺序论述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过程。然后具体论述每一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及意义。最后从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两方面归纳现行的召回制度立法体系。民事规范体系方面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论述该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内的定位;通过归纳第47条的要件讨论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召回制度的可行性。行政规范体系方面主要通过归纳各部现有法规说明制度在行政立法上的欠缺。第三章介绍了以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欧盟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现行的产品召回制度,旨在从法律体制和实施程序两方面借鉴其成熟的制度安排。第四章,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借鉴他国相关的制度安排,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提出了:一、立法体制上,通用产品立法和特殊产品立法并存。二、应采取刑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惩罚机制。三、应确定合理的缺陷认定标准。四、召回适用于具有发展缺陷的产品。五、召回义务主体范围可适当扩大。最后,本章提出了三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建议,分别是《产品责任法》修改建议,出台《侵权责任法》第46条、第47条的司法解释的建议,以及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建议。结语部分在简要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写作的意义和心得,笔者希望能通过自己粗浅的论述引起社会各界更大的关注,共同为完善这项制度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