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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赋予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得保护债权人利益。该项制度最初由古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后为世界各国的法律所继受,并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我国对于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正式立法规定可以追溯到《中华民国民法》。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这两部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予以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尽完善。在学界对于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制度设计等内容也有很多争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较为复杂的问题都没有确切的解决依据,导致了各个法院对于同一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不同的意见。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发展历程和各家理论学说的梳理分析,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最终能够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未解之惑,以期在保护债权人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本文第一章为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概述,包括了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起源和严格,世界各国、各地区以及我国有关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厘清概念,了解和区分各国(地区)立法,帮助我们了解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构建。本文第二章为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在本章中列举了学术界较为普遍的几种学说:诉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并逐一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在诸学说之中,相对较为全面的即为折衷说。它既可以解决诈害行为被撤销的定性,又可以同时解决脱逸财产的回归问题。同时也具有实务意义。本文第三章为分析合同法上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设计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行使范围等要件,再次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备条件,为之后研究现存问题打下基础。本文第四章讨论了有关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程序问题,包括了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安排,地域管辖、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判决拘束力、权利行使期限、费用承担等多个方面。本文第五章将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等几个相近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本文第六章在前五章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若干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指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对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的结论为全文的总结,主要列明了笔者在本文中的一些核心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