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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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网络在社会的发展中一直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通过网络娱乐消遣,工作学习,伴随着这些利益的到来,一些相应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显露出来,致力于减少网络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立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网络犯罪和一般犯罪有很大不同,所以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是相当必要的。在互联网用户数量众多,区域覆盖极其广泛的情况下,既然难以追究直接实施危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那么就有必要从规制网络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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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网络在社会的发展中一直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通过网络娱乐消遣,工作学习,伴随着这些利益的到来,一些相应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显露出来,致力于减少网络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现代立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网络犯罪和一般犯罪有很大不同,所以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是相当必要的。在互联网用户数量众多,区域覆盖极其广泛的情况下,既然难以追究直接实施危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那么就有必要从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入手,为其设立相应的义务,切断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服务支持,从源头遏止犯罪的产生,维持网络行业的发展的安全秩序。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实践以及理论方面不可避免的话题。尽管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的理论已经存在了很多,但基于国内外犯罪理论,着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结合国内的刑事归责模式,从其犯罪行为的类型来探究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我国仍然是少数。严格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对限制网络犯罪,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会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市场中的行为自由以及技术开发的主动性,所以如何合理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关乎整个网络信息行业的发展。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以及刑事责任模式的规定不全面,也不够细致,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归责模式的适用也不够具体,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认定,从而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本文就此问题,从行为类型化的角度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致力于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寻找一种适宜的刑事归责模式。本文首先分析了域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模式的特点,同时对比国内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析出我国关于网络犯罪刑法规制中出现的问题。从当前规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关于该类主体类型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依然不够完善。从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模式来看,我国主要采取传统的共同犯罪归责模式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正犯化模式,正犯化模式又可以分为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和不作为独立成罪模式。对于在现实中处理网络犯罪的情形,我国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现行刑法在规制该种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但是依然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共犯化归责模式所面临的矛盾处境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但是其依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以及行为类型做出区分,使得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过于宽泛,不仅在司法实践中会造成不合理的处罚,并且对网络信息行业的发展也会产生负面的作用。本文从传统的共同犯罪行为的刑事归责模式、帮助行为正犯化模式、不作为独立成罪模式逐一分析,重点关注学界存在的理论问题深入探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行为模式为标准进行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化区分,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进行类型界定,从而对其管理义务进行明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模式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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